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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公民,再做市民

  

  公民是什么?市民又是什么?很多人会很执拗地说,二者并没区别。事实并非如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发展阶段,市民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基本权利的自由民,与国王有着平等的经济权利。在市民社会里,国家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政府被看作是“守夜人”,它们不能参与主导公民之间的权利博弈,更不能与民争利。当市民的权利不断摩擦,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关系日趋紧张时候,国家权力机关总会不失时机地介入到市民之间的权利争斗之中,国家权力的膨胀不可避免。这种市民社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悖论,决定了市民社会关系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市民之间的权利关系日趋紧张,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也日趋紧张。可以说,市民社会的出现彻底消除了封建社会的藩篱,但是却又建立了阶级不平等的法律秩序。


  

  当市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就会意识到,如果只强调权利,而不强调义务;只强调权利的扩张,而忘记了社会责任,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一种动荡状态。因此,必须尽快跳出市民社会的历史窠臼,努力建设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责任社会。公民重视法律,但更重视法律之外的软性规则,他们把个人道德的重建看作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通过建立自治规约,实现社区自治,减少法律实施的成本,节约社会运行的资源,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自治的发展状态。可以说,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法律内涵。


  

  公民是培养出来的。公民必须学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定权利的边界,并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必须学会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并且主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保他们不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改变市民社会条件下所形成的法治观念,在主张权利的同时,自觉地遵守义务,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司法或者执法成本,节约国家资源;必须充分意识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法律次序,把公共利益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个人利益,只有在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公民牺牲个人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时,立法者必须自觉地将法律规范看作是限制包括立法者在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规则,通过“内卷性”的法律,而不是“扩张性”的法律来约束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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