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论辩过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论辩规则:任何理性的学术论辩都应当是开放的,且必然是暂时的,任何想作“总结性”发言以终止论辩的做法本身不但违反论辩规则,也不利于学术论辩的进行。
五、余论:走向理性的学术论辩
这一次的论辩暴露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政治问题能不能讨论?从对《武训传》的批判开始,我国很长时间根本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学术批评(只指社会科学,以下亦然),所有的批判都是打着学术旗号的政治批判,而中国的“政治批判”意味着置对手于死地,文革是其顶峰。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以来,法学界开展了关于法律平等、法治与人治问题等一系列大讨论,学术批判取得了长足进展,不过学术中寻觅异端的文章时隐时现。如果从观念上来寻找原因,我以为这源于一个前提性共识:学术是可以讨论的,政治是不可以讨论的,由此养成了寻找“异端”的习惯,由此就扣政治帽子。其实,这一前提是错误的。在民主法治社会,政治是“众人的事”,讨论政治问题是基本人权中的“基本”。因为民主政治在本质上是“商谈”,没有商谈就没有民主的政治。单就法学来说,她讨论的几乎都是政治问题:政策与法的关系是不是政治问题?宪法问题哪一个不是政治问题?刑法中“取消反革命罪”是不是政治问题?民法中的“物权”是不是政治问题?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与人权保障”是不是政治问题?行政法中“法治行政”是不是政治问题?经济法中“宏观调控的权限”是不是政治问题?国际法的“主权”问题是不是政治问题?要说,一天也说不完。因为立法是政治问题,所以,所有关于法律正当与否的问题都是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不能讨论就没有法学。如果确立了“政治问题是应该讨论的”这一前提,在法学中寻找异端的做法就没有市场了。而“通过讨论作出政治决定”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告诉我们,由于法学“问题的政治性”,决定了理性的法学论辩需要一个前提——法治社会。我似乎在重复沈家本在近一个世纪前讲的老话。
近年来,法学理性论辩又增加了一个“捣乱者”——利益,人们常常借学术之名争部门利益,这在涉及部门权力配置的学术论辩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决无“影射”之意)。公检法三家权力的划分问题是我国宪法学与诉讼法学二十多年来讨论的大问题,争论一直存在。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只要看一看言者的身份就可以大致推知他讲些什么,这是很可悲的。 久之积非成是,这种“屁股指挥脑袋的学问”已经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这是非常有害的。学术必须是无私的,公正的,学术必须是讲给大家听的,不是讲给“部门内”的人听的。为部门争利益的“学术行为”违反前述阿列克西确立的学术论辩规则,这样的行为是不够“真诚”的,是利用学术之名而不是真正的学术。当然,我不是说为部门争利益的话不能说,它们是可以说的,但不应当在“学术舞台”上说,应当到“政治舞台”上去说,在中国,就是请您到人代会上去说,请您在立法辩论会上去说。因为此时您的身份决定了您的言论,您是在“尽职”。这才够真诚,这才是尊重学术,敬畏学术,不要把学术当成“任意打扮的小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