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从反腐败的角度来论证法律监督机构的必要性是对的, 但是,当他这样说的时候,不要忘记,检察权也是权力。如果他前后一致地坚持自己“反腐败要对权力进行监督”的观点(这是理性论辩的规范),理所当然的结论就是:检察权也需要监督。而据我所知,这正是大多数“质疑”论者思考的起点,不允许质疑检察制度的理论其实就是违反了“反腐败要对权力进行监督”这一判断的。因此,“王文”实际上违反了前述阿列克西提出的逻辑规则中的一条:“任何言说者,当他将谓语F应用于对象a时,也必须能够将F应用于所有相关点与a相同的其他对象上。”
在这个问题上,“王文”似乎还有一处不妥,抬出领导人的话来压场,有明显的剥夺他人话语权的用意,这违反前述哈贝马斯论辩规则第三条,在逻辑上这叫“以人为据”,规避论证责任。即使不这样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法律黄金律还是应当注意的,将心比心啊!试问,如果崔先生用同样的办法,提出胡锦涛总书记的“6?25”讲话中强调要做到“四个坚定不移”:其中第一个就是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第二个是坚定不移地改革开放,并据此批评“朱文”的“用心”是“破坏解放思想,破坏改革开放”,不知持论者听起来是否舒服?语录仗的时代早已结束,领导人的讲话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讲的,而且领导人的讲话也不一定全对(尤其是关于学术问题的话),何况领导人的讲话有时还因需要与时俱进而前后有所变化呢?
让我们将论题再作一点延伸:如果我们承认“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地位”这一归纳是正确的,那么,“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地位”是否允许质疑?我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起码有两个:第一,宪法是在讨论中进步的。从1954宪法以来,我国宪法先后三次大改(1975、1978、1982),1982年宪法至今已通过31条修正案,其中的变动还很大。例如,1975宪法不是实行过“革命委员会(地方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的地方制度么?特别是1982宪法的修正案,其中一些重要的内容,例如将“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例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公民合法的私有则产不受侵犯”等等,无论就其重要性和争论的激烈程度来说,都远远比质疑“检察院的宪政地位”重要得多、激烈得多。因为在宪法修改之前,法治、人权都被看成资产阶级的东西,而财产权问题更涉及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大问题。如果上述那些重要的问题都可以讨论,并在讨论的基础上宪法已然作出了修改,“检察院的宪政地位”这样次要得多的问题为什么不能讨论呢?更何况,近几年来我们的思想又进步了不少呢!第二,应当区分宪法的修改和宪法问题的讨论这两件不同的事。宪法修改有禁忌,宪法讨论无禁区。即使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某些条款不容修改,但它也不排斥公民评价该条款的权利。因为讨论宪法是公民先于宪法的权利——没有公民讨论权的行使就不会有宪法,讨论宪法的权利是宪法的逻辑前提。这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霸王条款”的理由,应该说,这适用于任何自称为“宪法”的东西。所以,参加宪法的讨论,包括提出对现行宪法的批评性意见是公民的权利。当然,也不是绝对没有限制,这个限制是表达自由的限制问题,例如,你不能诽谤、不能鼓吹恐怖主义等等。不过,这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从理性论辩的角度来看,“王文”主张“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地位”不容讨论,这本身就违反了理性论辩的规则。如果他的主张是对的,也不能在理性论辩中提出——应当提起法律程序,追究质疑“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地位”的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