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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

  

  还需要说明的是,论者的“别有用心”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概括之上的:“在持论者看来,由中国宪法所规定、被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决定建立、第二代领导集体决定重建、在此后的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中多次指示应当子以加强与完善的检察制度,简直是一个祸国殃民、罪大恶极、早该寿终正寝的制度!这除了说明其别有用心外,恐无其他合理的解释了。”且不说前面部分“以势压人”的“非理性”,这样的行文也是没有意义的:试问,1949年以后延续至今的重要的“组织性”制度,哪一个不是“由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决定建立、第二代领导集体决定重建、在此后的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中多次指示应当子以加强与完善的”?刘少奇的案子还是毛主席亲自定的、并且由中共中央文件确定永远不得平反的呢!说他人认为检察制度“简直是一个祸国殃民、罪大恶极、早该寿终正寝的制度!”最好指明引文的出处,否则就有强加于人之嫌,违反起码的理性论辩规则。


  

  单单依据质疑“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的言论来证明言者“别有用心”——“诋毁我国的政治制度”、“影射诋毁共产党的领导”、与“与西方敌对势力”如何云云——不能不说是一个理性人所难以接受的。虽然我担心也被归于“自我敏感”一族,但我还是要说:“崔文”的担心恐非杞人忧天。还有一点请“别有用心”的主张者注意的是,不知您有没有作好“反唇相讥”的准备?


  

  四、论辩的开放性与暂时性


  

  “朱文”与“王文”所批判的是那些“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等问题提出质疑的声音”,“朱文”较为严厉的话也是针对这一思潮中的“极少数人”说的。“崔文”在列举了质疑检察制度的四个方面以后,提出人们提出的质疑是有道理的,质疑是“补台”。问题出在后面,“崔文”将批评的对象转向“宪法的规定是否一概不许讨论”,这可能有点“以偏概全”,在这一点上,我认为“王文”的反批评是有道理的。


  

  但是,“王文”试图通过证明一个“不允许质疑”的观点来证明“朱文”的打击“极少数”的主张是对的。这提出了一个理性论辩的规范性问题:是不是允许存在“总结性”的论辩?


  

  为说清楚这一问题,让我们对双方的论辩过程作一点分析。


  

  首先,“王文”将“崔文”所归纳的质疑检察制度的四个方面、或者“朱文”所批判的“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等问题提出质疑”的声音,归纳为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地位”问题是否准确?这起码也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在我看来,大部分质疑不是质疑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地位”,而是质疑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的配置是否合理的问题,它只涉及具体权力配置的层面,而没有涉及“检察院的宪政地位”层面。当然,如果王守安先生提出证据证明有人质疑“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地位”,我将认同。问题是,言说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前述理性论辩规则的要求。在逻辑上,“王文”则可能犯了“以部分代替整体”的逻辑错误。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因为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因此,“质疑检察机关在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实质上就是质疑宪法确立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即是说,对某一“机关在权力架构中的地位”的质疑,“实质上就是质疑宪法确立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让我们按照这一逻辑进一步推论下去:因为检察机关是由一些小的部分所组成的——例如,王先生所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所以,如果质疑研究室在检察机关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就是质疑检察机关本身;如果质疑检察机关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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