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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

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


周永坤


【摘要】朱孝清先生、崔敏先生和王守安先生关于检察制度是不是可以质疑的争论、特别是关于争论中的政治批判是否正当的论辩触到了中国法学的一个痛点:缺乏理性的学术论辩。理性的学术论辩就是遵守论辩规则的论辩。理性论辩最为重要的规则是言谈者的普遍性和论辩机遇的平等性;理性的论辩规则之二是尊重他人对自己观点的解释,不得强加于人,更不能追究“用心”;理性论辩规则的第三个要点是宽容,任何论辩都是“开始”而不应是“终结”。中国法学界走向理性学术论辩的重要步骤是实现法学论辩的无禁区原则,同时制止“利益法学”对法学的扭曲。
【关键词】检察制度;学术论辩;规则;平等
【全文】
  

  引子:“崔文”吹皱一湖秋水


  

  在久违了学术批评、习惯于“自说自话”的中国法学界,最近发生了一件值得关注的事。《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发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先生的长文(以下简称“朱文”), 该文对讨论了多年的学术问题——主要是检察权的范围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文章第六部分以其独到的内容受到了公安大学崔敏先生们的关注,崔先生在《法学》今年第7期发文(以下简称“崔文”)对“朱文”提出了批评。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王守安先生在《法学》第9期发文(以下简称“王文”)对“崔文”进行了批评。 虽然论辩中有些用语显得激烈,但是总体上维护学术尊严的思想值得赞赏;在学术批评方面,双方对“客观理性”的学术批评的渴求也是值得肯定的。


  

  几千年来的中国“长传统”中和几十年来的中国“短传统”中都甚少学术论辩的因子,人们习惯于将对手从对话领域逐出的霸道做法或“左右逢源”的圆滑态度,这大概是中国思想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 因此发展中国法学的重要一环当是发展学术批评。但是学术批评如果缺乏“客观理性”是不行的,它很容易变异为“鸡同鸭讲”、“自说自话”,这只能制造虚假的繁荣,于学术无补;或变异为相互指责,甚至是文革式的大批判,这就反而有害于学术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取得了极大进步,但是学术批评始终不正常:真正称得上“学术批评”的成果本身并不多,且少得可怜的学术批评还常常化为意气之争、甚至蜕化成棍子。自从法治国家(1999年)与人权(2004年)入宪以后,打棍子的现象基本绝迹了,但是学术批评的规则并没有确立起来,这正是中国学术(不仅仅是法学)的痛处。让我们就从这里讲起。


  

  一、何谓理性的学术论辩?


  

  理性论辩的理论早在古希腊之修辞学和论辩术的传统中就存在,我们现在所讲的辩证法其实就是希腊人的论辩术,是在论辩中发现真理和正义的方法。理性论辩当然离不开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中阐述的逻辑规则。“客观理性”的论辩其实就是遵守规范的论辩。理性的论辩犹如“拳击运动”,没有规范的双方“boxing”则是打架斗殴。因此,建立学术论辩的规范是论辩理论的核心。说到论辩规则,哈贝马斯和阿列克西的大作是不能越过的。


  

  哈贝马斯思想的核心是“交往理性”,他的交往理性具有三大特点:(1)交往理性是建立在“主体间承认”的基础上的。(2)他不是行动规范的源泉,他只是在要求主体是“自主的”、“真诚的”这个意义上与规范相联。(3)交往理性只是使一种有效性主张的取向成为可能,但它本身并没有给实践理性任务的完成提供有确定内容的导向。 可见这个“交往理性”的核心就是“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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