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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与灾难

政体与灾难


周永坤


【关键词】政体;灾难
【全文】
  

  1.用语


  

  要解读灾难与法制之间的关系有一些基本用语要解决。首先是灾难。灾难与灾害不同,灾害是自然现象,灾难是社会现象,灾害可能引发灾难,却没有必然性。例如,在发达国家同样有许多旱涝灾害,但是很少形成饿殍遍野这样的社会灾难。自然灾害只是社会灾难的一个成因,不是唯一成因。换句话说,灾难也可以起因于人,而不是自然。例如,战争毫无疑问是巨大的社会灾难,但是它完全是人为的。当我们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候,灾难与法制的关系就摆在我们面前了。依灾难的起源为标准,可以将社会灾难可以分成两大类:内源性灾难与外源性灾难。内源性灾难是社会结构本身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灾难,相当一部分内源性灾难与政体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外源性灾难指社会外部原因引发的灾难,它又可以分成两类:自然引发的灾难与外部社会引发的灾难。前者最常见的要数旱涝灾害导致的饥荒,后者如受到外部武力侵犯所引发的战争等等。


  

  法制的基础是法律,因此法制涉及法律的概念。摆在我们面前的论题内在地要求我们,作为讨论的基础的法律只能是“实然”的,不是“应然”的。如果是“应然”的或者理想的法律,这样的讨论意义就不大。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来理解这一论题:如何建立理想的法制以减少社会灾难。这是应然意义上的灾难与法制的关系。在“灾难与法制”这一问题上,本文更对实然意义上的描述有兴趣。实然意义上的法制与灾难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只能是比较的:将不同法制与灾难的关系进行比较。法制有不同的面向:政治法制、经济法治、文化法制。我今天不说其他的,只说一个法制:政治的法制或者政体,说说政体与灾难的关系。


  

  这一讨论的主旨是将专制政体与共和政体这两者与灾难的相关性进行比较。这又涉及大家用得很滥,但是意义又是不怎么一致的这两个概念。


  

  我是在古典的意义上使用专制这一概念的。专制是指不依据法律的政府——当然不是指“完全不依据法律”的政府——那样的政府是不存在的,而是指那样一类政府:它的合法性不是来源于法律、特别不是来源于宪法,政府也没有遵守法律的“法律义务”,只要权力主体高兴,它就可以不遵守法律。这就是亚里士多德说的“非常态”的政体。在亚里士多德的笔下是指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共和政体是指它的正当性建立在合法性之上的政府,政府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法律义务”,而且如果不遵守法律,它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正常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狭义的共和制指贵族共和,广义的共和指一切依据法律的政府,这在马基雅弗里那里就已经清楚了。至于我为什么在选择与专制相对立的政制时不用“民主”,却用“共和”,这是因为专制强调的是“不依据法律”的专断的统治,它的对立面是遵守法律的统治,这就是共和。而据我的观察,灾难的发生与政府有没有遵守法律的“法律义务”存在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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