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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问题

  

  所以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是值得注意和提倡的。


  

  五、关于主观过错问题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地方


  

  (—)完善过错形式的划分


  

  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说明对过错形式的划分至关重要。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我们知道这种连带责任是对外承担的,对内的话连带责任人是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对内其实就是承担了按份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双方的过错形式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我认为法律应该将过错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可以分为恶意和一般故意,过失应该进一步划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只有明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才能更好地明确行为人的责任,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二)完善受害人的过错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此条规定因受害人故意而免责,是指加害人没有过错的,如果加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故意引起的损害,那是否就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呢?我认为如果是加害人也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则应适用于过失相抵的规则。而如果加害人只是轻微过失,而受害人是故意的,以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小结: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针对的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在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不以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并不是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时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就要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所以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我们仍然要考虑过错问题,只有充分考虑过错问题才能使我们更好的理解侵权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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