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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问题

  

  第一、在产品缺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这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明知就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可以理解为过失(包括重大过失)是不能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惩罚性赔偿数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应该完善的地方,法律应该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


  

  第二、在共同过错、混合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为共同原因)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系。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共同侵权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份额,衡量标准之一是过错轻重。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例如: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采蜜,乙喂猪时忘了关自家的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本案例属于第三人的过错问题,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知对于动物侵权问题,饲养动物人与第三人承担不正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丁既可以要求饲养蜜蜂的甲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乙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同时向甲乙主张侵权责任,但在本案中我们知道是乙忘了关猪圈的过失才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所以在甲赔偿丁的损失后可以向乙追偿,此时就要充分考虑乙的主观过错来判断乙责任承担的大小。喂猪时忘关猪圈的行为肯定是存在过失的。但案例中未交待乙的身份只能认定其为普通人,所以不宜认定其为重大过失,更不能认定为故意。可见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主观状态的不同导致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在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情形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民事责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据。又如:甲乙各驾驶一辆汽车,行驶中在道路上相撞,导致乙的人车损失共计15万元。经查证,甲是酒后驾车,并且没有驾照还违规逆行还超速40码;乙则超速10码。本案属于典型的混合过错,甲乙双方作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过错,但过错的程度的是不一样的,所以承担的责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甲的过错程度明显要大于乙,所以甲赔偿的数额理应高于乙赔偿的数额。所以对过错程度的研究对我们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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