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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性思考

  

  采取事后监督方式,既避免了对检察权行使的不当影响,又保证了监督时间的充足性,有利于提高监督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诉讼当事人在监督程序中的主导性,因此是一种理想的制度选择。未来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实现由事前监督向事后监督的转向,当然,与此相关的配套程序也应当体现出监督的实效性,避免事后监督游玩形式。


  

  五从专业人士监督向普通民从监督转向


  

  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一年来的实践看,尽管《规定》中没有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范围,但各地基本上采取了主要在专业人士中选聘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这里的专业人士,既包括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也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中后者更成为人民监督员的主要构成部分。[4]


  

  2004年3月25日海拉尔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也指出了现实中监督员存在的问题,比如:一是人民监督员普遍认为自己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能否由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举办一些相关知识培训;二是在监审程序中,评议后能否对不清的问题恢复“补充发问程序”,没有明文规定;三是对于不涉及保密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可否列席检委会讨论案件,以提高其法律知识;四是由于监审会准备的时间很仓促,案件相关证据未能提前交付每位人民监督员,使审查证据时间显得很紧张;五是由于监审会是首次举行缺乏一些经验,宣布监审结果时,未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会场。


  

  由于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正确指导,海拉尔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点了一些成效,“三类案件”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并且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深入的探索,有力地促进了该院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活动。并且草拟了《海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制度(试行)》、《海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并起草了一篇《试论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条件与程序问题》就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内容,人民监督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监督的程序和要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对该院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无疑起了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王谦,单位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
【注释】(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经济学博士徐汉明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39页。
郭彦,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四大特征,检察日报,2004年6月1日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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