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初期的局部试点到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如2003年11月19日,呼伦贝尔市院和海拉尔区院联合召开《人民监督员会议》。选聘的7名人民监督员。2004年3月公诉科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张书贤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经过五位人民监督员审查会监督,出席本案审查会。监督审查工作经过监督前的充分准备工作、推举本次监督工作的主持监督人、由主持监督人组织对本案的监督程序、宣布监督结果四个程序,五位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评议后一致同意承办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这项制度在日益展现其灿烂前景的同时,像幼儿待哺一样,越发迫切期待着具体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研究,加快立法进程,尽快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笔者认为,从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视野出发,以解决和根治司法实践中一些“顽症”为切入口,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对检察改革破题的基础上,应当在理念和制度上实现转向。
一从体内运作向宏观建构转向
作为一项改革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系统采取了“自上而下、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试行”的渐进式运作模式。在改革初期,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且对于推动与形成目前检察改革蓬勃发展的局面功不可没。
二从权利监督向权力监督转向
作为目前制度设计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尽管与一般的民众监督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程序性,[3]但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权利监督而非权力监督的范畴。
三从侧重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以并重转向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立法的两大价值取向为学术界所公认,而且,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强调打击与保障并重也应当是更为理性的现实选择。
四从事前监督为主向事后监督转向
在权力监督的模式选择上,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种形式。从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定看,对于监督的重心——三类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是事后监督外,其余两类案件都采取了事前监督的模式。根据《规定》,目前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监督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同时《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宝办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