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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预防“假日腐败”的几点对策

  

  (三)、金钱转移的隐蔽性。“假日腐败”由于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公开性,使得受贿的金钱不是直接被受贿者装入口袋而是转移到旅游消费花销中,因而更加具有隐蔽的转移性,为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一点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例如: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受贿一案,被告人石兆彬在担任中共厦门市市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出国考察和过春节之机大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


  

  (四)、受贿行为的“保护性”。“假日腐败”发生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受贿者往往是在行贿者陪同下与家人集体出门旅游,很难判断旅游费用支出是否来源于受贿?何况假日全家集体出游无论经济条件还是行为目的,似乎都符合我国目前国情,期间如果发生受贿行为也很难被外人发现。因此,“假日腐败”现象具有受贿行为的保护性。


  

  二、 预防“假日腐败”的对策


  

  由于“假日腐败”现象具有不同于一般腐败行为的时间特定性、行为公开性、金钱转移的隐蔽性和受贿行为的“保护性”特点,因此“假日腐败”产生的原因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交织形成的。客观上讲,法定长假期间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使法定长假为一些腐败分子特别是“59岁”现象的腐败分子提供了可能贪污受贿的“机遇”。针对这种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笔者认为:加强法定长假期间犯罪预防工作应从事先预防和事后检查两方面入手,切实把“假日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1、建立长假旅游报告制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本部门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法定长假期间出门旅游的,必须提前一周将旅游路线和花销来源书面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2、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 对有施工项目的单位,施工与承建双方主要领导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以规束双方不廉政行为,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


  

  3、与当地大型购物商厦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为避免法定长假期间高额公款购物行为的发生,有必要与当地大型购物商厦建立廉政信息反馈制度,以遏制“代金券”现象的泛滥。


  

  4、召开专题预防会议并下发专题预防文件,从思想上作到提前预防。


  

  5、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法定长假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廉政举报,对隐瞒不报的及时给予严肃查处。


  

  6、建立事后检查严肃处理办法。对出游的部门应在长假过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深入责任状双方单位进行财务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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