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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既然用户协议是用户与游戏公司权利义务的有效载体,我们来看一下他们双方对于网游虚拟财产的归属是如何约定的。盛大网络运营的《热血传奇》服务条款中约定:“《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产生并储存于盛大游戏数据库的任何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帐号数据信息、角色数据信息、等级物品数据信息等)的所有权均属于盛大游戏。用户在完全遵守协议(包括《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用户服务条款》、《用户须知》、《用户守则》和《版权声明》)下的各项条款的前提下,在正常使用《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对属于其用户帐号的数据信息享有协议规定的使用权。”久游网运营的《劲舞团》用户协议书中约定:“本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属于久游网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组合、图标、图饰、图表、色彩、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游戏数据、用户数据、印刷材料、或电子文档等。《劲舞团》所有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名称、程序编码、主题、故事、游戏人物、场景、音响、视觉效果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它任何所有权或权利,均属久游网所有。用户对本软件仅限于非商业性质的个人使用。”搜狐畅游网络游戏平台的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在使用畅游网络游戏平台及畅游网络游戏过程中所产生并储存于畅游网络游戏平台中的任何数据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帐号信息、角色信息、虚拟物品信息、积分信息等数据信息),均属于相关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畅游对上述数据信息拥有所有权,用户在按照本用户协议规定正常使用畅游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对属于其用户帐号的数据信息享有有限使用权。”


  

  从以上用户协议所使用的词汇,可以看出,游戏公司和用户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考虑不是在同一层面:游戏公司使用的是“数据信息”,着眼点在于知识产权保护,而用户所关注的是“装备”,着眼点在于财产所有权保护。“装备”是通过计算机转化“数据信息”后呈现出来的影像,而非单纯的代码或数字编号本身,同时,这些“数据信息”在用户与游戏公司的共同参与下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打个形象的比喻,游戏公司如同是一家瓷器公司,允许客户购买公司的原料,使用公司的工艺和模具加工杯子,杯子的色彩、图案等著作权、配方、形状等专利权、杯子的商标权和参与加工杯子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归瓷器公司所有,而加工的杯子成品则应归客户所有。事实上,在网络游戏中,争夺“装备”的所有权对于游戏公司来讲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游戏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代码或参数的简单修改复制出无数个“装备”,其在意的是产品的知识产权以及无法继续运营时潜在的赔偿风险。且从用户协议中可以看出,用户可以按照游戏本身设定的规则花费时间和精力获得虚拟财产,且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用户出售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换取现实中的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财物的行为,由于其普遍存在和难于监管等原因,游戏公司采取了“不禁止、不负责”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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