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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二、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归属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归游戏公司所有,用户享有使用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用户在游戏过程中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归用户所有。这个问题之前也曾困扰笔者良久,因为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有无法解决的矛盾。


  

  按照第一种观点,假定网游虚拟财产归游戏公司所有,有人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其他用户账号中的虚拟财产从而获得利益,虚拟财产仅从一个用户的账号中转移至另一个用户的账号,对于游戏公司来讲,它没有任何财产上的损失,仅仅是虚拟财产所处位置的移动,这些财产依然存在于游戏中。这样看来,虚拟财产是从所有人左边口袋放入右边口袋,盗窃罪的基础不存在了,但用户确确实实因为上述行为而遭受丁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而且,这种观点也无法解释用户对于自己账号中虚拟财产充分的处分权,即用户自由赠与、出卖或者毁损丢弃虚拟财产而无需经过游戏公司同意的权利。


  

  按照第二种观点,因为用户投入了大量时间,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在虚拟财产被盗后遭受金钱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所以网游虚拟财产归用户所有。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无法解释游戏公司对整个游戏的控制权问题。现实中,网络运营商(非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可以时时监控网络虚拟财产,如发现异动可在不通知网络用户(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下采取封号、删除用户的网络信息等手段,从而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坏、丢失、灭失。[2]


  

  为解决以上矛盾,笔者认为应该从最基本的关系入手,整理头绪。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用户与游戏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用户是服务的接受方,游戏公司是服务的提供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双方在不违反强制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用户在接受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从而登录一款网络游戏之前,都被要求与游戏公司签署用户协议(或接受服务条款等,只是名称上的不同),明确在接受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于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协议通常都是在线签署的格式合同。


  

  笔者查看丁部分知名网络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用户协议中均按照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作出的特殊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加重字体、斜体、下划线、颜色标记等)提请用户注意游戏公司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承诺用户如有任何需要说明条款的要求,应立即停止安装使用游戏,同时立即致电专用客服电话或发送邮件至专用客服邮箱,由游戏公司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用户未致电或发送有说明条款要求的邮件至游戏公司而选择同意该协议,则双方确认游戏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根据用户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的法定义务,游戏公司已给予用户充足的时间与充分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缔结合同。因此,从格式合同的缔结过程看,用户协议在用户和游戏公司之间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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