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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姜琦


【摘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在法律上有肯定其物的属性的必要。网游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归于用户,游戏公司享有的是网游产品的知识产权。在网游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上,可以参考游戏公司的定价、专业交易平台的交易价、行为人的销赃价,还可根据用户投入的时间、精力等情况加以确定。在证据的保存与获取上,应增强证据和法律意识,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协作。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
【全文】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通常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硬盘、服务器等计算机硬件媒介之上,同时存在于特定网络游戏与网络虚拟环境之中,与现实世界有着某些联系,由游戏者以合法方式获得,并在一段有效时间内能够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虚拟物品、财产。[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主要表现为账号、角色、装备道具及虚拟货币四种,由于网游虚拟财产盗窃的核心及争议焦点均指向装备道具的盗窃问题,故本文中的网游虚拟财产仅指装备道具。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


  

  网游虚拟财产首先应是一个“物”,具有价值,才有保护的必要,否则就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就是特殊物。虽然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有形地存在,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现代各国的立法确认空间为物,便是物的概念扩张的结果。由此可见,物的概念的扩张是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只要不危及物权体系和物的体系的基本理念,对其中的个别部分的修补都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所以,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在国内的司法案例中出现了不少虚拟财产之争,其中都涉及到了虚拟财产的属性,较典型的如北京市首例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即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中写道:“……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司法实践率先承认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无形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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