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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人权的四个价值支柱

  

  平等与群体自主《人权宣言》的第三根支柱包括从第20至26条(共7条)之中,这是第二代人权。它的核心价值是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义者们在工业革命历史阶段中所争取的那种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平等,涉及平等的投票权,社会公正和福利、对劳工、妇女、儿童、殖民地人民和其他弱者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保护等等。例如,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20条)、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有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第21条)、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第22条)、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同工同酬、组织和参加工会、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第23条)、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第24条)、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保护母亲和儿童(第25条)、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第26条)。


  

  对普遍人权的歪曲总是把第一代人权(自由的政治权利)与第二代人权(平等的社会权利)割裂开来。这是违背《人权宣言》的。伊谢指出,19世纪的社会主义者们(包括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第二代人权,是“自由、平等、博爱”的真正继承者。他们不仅没有排斥,反而是继承了启蒙主义者的世界主义和跨国精神。他们期待的是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而不是满足于在一国之内实现他们主张的社会主义价值和权利。他们反对任何政府以特殊国情为借口随意曲解和取消他们的那些具有普世价值的平等权利。


  

  《人权宣言》的第四根支柱是包括第27条中的第三代人权,这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就已提出的关于群体和民族团结(友爱)的权利,在20世纪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大趋势中,明确为群体自我治理的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这一条往往被看成是与个体有关的群体文化权利。


  

  国家政府的人权责任《人权宣言》的四个价值支柱,它们所支持的不同种类的人权都是普遍性质的,都适用于人类的所有成员,而不只是世界的某个局部地区(如“西方”)的人们。我们知道,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最重要的公约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由于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包括第一阶段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阶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再达成一个同时包括两阶段的公约是很难在国际上达成共识的。另外,像资本主义的美国会比较关心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则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撰写了两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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