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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人权的四个价值支柱

  

  伊谢形象地将《世界人权宣言》描绘为由四根廊柱和一个廊顶构成的世界正义大厦。宣言的前27条依照“尊严、自由、平等、兄弟关系”这四个基本价值形成四个部分,像四根柱子般地撑起宣言的廊顶,这廊顶就是《人权宣言》的最后3条,(28-30条)。这三条说的是实现人权所需要的国家社会和国际条件、与民主社会的关系、以及“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第30条)。也就是说,如何国家、集团、个人都不得对人权做出违背《人权宣言》的解释,也不得有违反人权的行为。


  

  尊严与自由支撑《人权宣言》的四根支柱,每一根都代表着人权发展的一个历史里程碑。第一根支柱是“尊严”,它包括在宣言的第1和第2条中——人类的所有个人,不分种族、宗教、信仰、民族、社会阶级或阶层或性别,都是有尊严的生命体。“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1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第2条)。人权是适用于人类的每一个个体的,因此是普世的,不普世的权利不是《人权宣言》所说的人权。


  

  《人权宣言》的第二根支柱体现在宣言从第3至第19(共17条)中,代表着伊谢所说的“第一代人权”,也就是启蒙运动时期得以清楚、强势表达的公民自由和自由权利。个体拥有“权利”,这个观念使得启蒙运动时期的民主观迥然不同于古代民主。例如,法国文化历史学家韦尔南(Jean-Pierre Vernant)说:“古希腊的民主是给每一个公民以权力,让他们得以争论、决定、评判,在法庭中评判,因为主持法律公正的,……没有国家,因此,也没有必要在这个国家里实行权力分离。……古人的所谓自由,就是不做任何人的奴隶:这是一种政治自由,一种干涉城邦事务的自由。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古代国家是建立在个体拥有权利的概念上的”。启蒙运动的伟大成就之一便是人类运用自己的理性,对个人权利与道德公共生活,与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和政府的关系有了深刻的认识(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尽管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种认识有很多局限性,但它的开创意义和深远影响已经由现代世界中绝大多数人共同认可的普遍人权所充分证明。


  

  第一代人权强调的主要是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必须拥有的个人权利,如“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3条)、不得奴役他人(第4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5条)、尊重人格(第6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第7条)、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必须予以补救(第8条)、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9条)、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第10条)、证实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第11条)、保护隐私和名誉(第12条)、自由迁徙和居住(第13条)、自由出入祖国(第14条)、可以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第14条)、有权享有国籍(第15条)、婚姻和家庭权利(第16条)、财产不得任意剥夺(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18条)、发表主张和意见的自由(第19条)。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这些人权会在国家的实在法中成为法典,明确规定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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