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人权的四个价值支柱
徐贲
【摘要】《世界人权宣言》的四个价值支柱(尊严、自由、平等、博爱)所支持的人权是普遍性质的,适用于人类的所有成员,而不只是世界的某个局部地区的人们。一方面,这些权利不应该是政府赐予的。但另一方面,这些权利也需要政治条件。
【关键词】普遍人权;价值支柱
【全文】
2012年8月,中国教育部直属机关团委书记吴述纲被中国网民“人肉搜索”,起因是他早前所发的一条“爱国”微博,在这条微博中,他不只声称要砍下被他视为汉奸的网友的头,而且还发出豪言:让保护那些汉奸带路党的所谓“人权、自由”见鬼去吧。在中国目前的“特殊国情”论和反“西方人权”论中,这类言论是常见的。像吴述纲这样的,也该算是有知识的公共人物了吧?居然如此有持无恐地公开发表仇视和诅咒自由、人权的言论,在当今世界上的公务员或公共人物中,应该是极为罕见的。
吴述纲的如此言论是由于对人权的极端无知,还是迎合了某种敌视人权的政治气候?无论是哪种可能,都足以让我们看到当今中国人权知识的贫乏和扭曲。是什么使得人权在中国成为一个可以咒骂,但却不能好好讨论,甚至有所“禁忌”的敏感话题?人权真的有这么可恶、可憎吗?不如让我们看一看表达人权的《世界人权宣言》到底说了些什么,想一想到底有没有理由害怕和咒骂这些可以保护我们,让我们每一个人活得更像人的权利。
人权的“柱廊”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共有30个条款。美国丹佛大学的人权研究专家伊谢教授(Micheline R. Ishay)在《人权的历史》(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Globalization Era)一书中,将《人权宣言》比喻为一个由四根圆柱支撑而起的“柱廊”(portico)。 柱廊一般是建筑物的入口,由圆柱支撑起一个屋顶,是古希腊对后世很有影响的一种公共建筑样式。用柱廊来比喻《人权宣言》,令人联想起它的高尚而宏大的公共意义。
伊谢是在对人权的历史研究中形成关于《人权宣言》的形象比喻的。她把世界普遍人权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是人类早期对人的生命价值的伦理思考;第二是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由主义人权理念;第三是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社会主义者们提出的人权要求;第四是20世纪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而得以加强的群体自治人权观念。伊谢说,她的灵感来自法国法学家勒内·卡森(René Cassin) 所说的法国革命四大价值支柱“尊严、自由、平等、博爱”。卡森是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曾担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和欧洲人权法院院长,1968年因对起草人权宣言的贡献,获得诺贝尔和平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