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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

  

  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都规定了该理由。例如,英国法律规定,公开后很有可能限制自由和坦率地提供建议或者为了商业目的而自由坦率地交换观点的政府信息,可以免于公开。日本的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后可能对坦率的意见交换、意思决定的中立性造成不当损害的,可不公开。欧盟委员会的有关规章细则规定:与机构尚未作出决定的事项有关,为内部使用而起草或者收集的文件,如果公开文件会严重损害该机构的决策过程,该文件不公开,除有明显优越的公共利益以外。如果文件包含有关机构在讨论和事前咨询程序中内部使用的观点,如果公开文件会严重影响该机构的决策过程,该文件不公开,除有明显优越的公共利益以外。[5]


  

  2.影响社会稳定原则。有些过程性信息涉及部分人的利益,非常敏感。如果过早地把这些不成熟的、临时考虑或者部分考虑政策事项的信息公开了,可能误导公众,鼓励不准确、不正确的信息推测,甚至造成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日本的法律规定有类似理由的表述,即对于可能产生国民间混乱的过程信息,免于公开。


  

  3.影响公平权益原则。有些过程性信息,是可以公开的,但即便是可以公开的这些过程性信息,也必须是对社会大众一律公开,而不是仅仅只对个别申请人公开。因为,如果只是对申请人公开,可能会使部分人获得不当利益,使另外一部分人遭受损害,这有违公平权益原则。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过程性信息不公开的范围与不公开的理由直接有关,理由决定范围。


  

  1.意见信息一般不公开。过程性信息中的部门、个人提出的观点、意见等一般不公开,这是很多国家制度的通制。因为意见的公开,最容易影响坦诚性原则,从而使决策过程可能受到干扰,甚至有些意见、观点可能会为了不得罪、迎合、讨好别人而提出来,将严重影响决策的正常性。例如,在审批文件过程中,科员、科长、处长以及局长的签字信息就是意见信息,不能对外公开。


  

  当然有的时候,公开不同意见,正是为了让不同意见进行碰撞,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更多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使决策更科学更民主。所以,意见信息不公开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范围标准应当由立法明确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


  

  在当代公众参与民主、参与决策原则兴起之后,越来越多的行政决策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参与协商形成的。政府近年来一直在倡导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倡导重大行政决策要公众参与、协商等。这些要求,都会体现在信息尤其是过程信息的公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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