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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

  

  2.处于行为形成过程中。从行政机关行为形成过程的角度分析,过程性信息处在行为启动之后到正式作出行为之前这个过程阶段。没有过程,就没有过程性信息。这个过程,不是指信息的形成过程,而是指信息所服务的行为的形成过程。因此,过程信息指向一个明显的目的,即作出行为。为此,行政机关才开始准备相应的资料、意见等,也才会进行所谓的讨论、研究或审核,由此形成一批服务行为过程的信息。如果没有作出行为的目的,没有作出行为的过程,当然也就谈不上信息服务于行为的过程,也就没有过程信息。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之前取消了该行为程序,不再作出行为,那么这些原来的过程性信息也就不再继续是过程性信息了,大多成为内部资料信息。而且,一旦行政机关的行为正式作出,行为的过程结束了,原来的过程性信息也就不再继续是过程性信息了。


  

  3.是与行为形成过程有关的信息。过程性信息,应当包含两种:一是主体行为信息,指正在形成过程中的行为状态本身的信息。例如,一份正在讨论过程中的文件稿;一份已经经过了承办人员、科长或者处长签字,正在等待上会决定或者主管局长签字的行政许可件。由于该文件稿或者许可批件正在处理过程之中,还没有成型、成熟,还没有最终形成行为(文件、批件),因而属于过程信息。另一种是服务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指服务于主体行为形成过程的信息。这种过程信息,不是主体行为形成状态的信息,是服务于、围绕着主体行为形成过程的相关信息。例如,为了完成正在起草的文件讨论稿,召集的专家会议形成的会议讨论记录;为了审核行政许可,有关部门给审批机关提供的书面意见。


  

  主体行为信息是独立的行为信息。服务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则既有独立性,又具有依附、服务于主体行为的非独立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该类过程性信息具有相对性。以事故处理为例。对事故死亡人数的统计,本身即是事实,但相对于最后形成的处理决定也是事实信息。再如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责任人处理意见,本身是意见,但相对于最后形成的处理决定也是意见信息。但是如果换一个用途,这些过程性信息就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了。例如,对外公布事故死亡人数数据,就是结果信息本身,不是过程性信息;查询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的情况,或者是统计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处理意见的内容,该意见就成了结果信息,而不是过程性信息。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及范围(一)过程性政府信息不公开理由分析在规定过程性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制度中,对于不公开一般都规定一定的理由,下面一一分析这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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