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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犯罪身份识别的认定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犯罪身份识别的认定


刘雪生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犯罪;身份识别
【全文】
  

  基本案情2010年上半年,峡江县某村委决定将该村一块面积为12亩的村集体留用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该土地系村委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政府按10%的比例返还给村集体的留用地。根据土地政策,该土地只能村集体自用,不能转让,因此该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会)决定以吸收他人入股的方式转让该土地以规避法律。王某和李某(两人均系外村的私营企业主)先后表示了合作意向。2010年5月的某一天,在村委党支部书记马某主持下,村两委会的成员有习某(村委主任)、邓某(村委会计)、陈某(村委保管)决定以竞标的方式来确定合作者。王某、李某均当场出价每亩二十六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互不相让,也不再加价,双方进入僵持状态。后王某与李某提出外出商量一下,马某表示同意,村两委会其他成员也任由王某与李某外出商量。后双方私下商量决定李某支付王某人民币三十万元作为条件,王某退出竞标,李某以每亩二十六万的价格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事后,王某把他与李某的约定告诉了被告人习某。2010年5月,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当晚,李某将约定的三十万元支付给王某,王某得到钱后于当天把其中的二十万元交给被告人习某让他与其他村干部分分。被告人习某拿到该二十万元后,遂告知了被告人陈某、邓某该二十万元的来源,并通知陈某、邓某分别到其住所分赃。习某分别分给邓某、陈某各六万元,自己得款八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是一起多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案件,对三被告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其依据就是三被告人是在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解释》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畴。本案中的涉案土地系村委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政府按10%的比例返还给村集体的留用地。从土地性质来看,该土地是村集体土地,在被政府征用后,其所有权随之发生了转移,成为国有土地。根据国家土地政策,政府将征用的土地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作为村集体留用地,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土地性质仍是国有。依据土地性质来认定,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从事公务,对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行为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根据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这一行为的具体性质认定是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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