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认定渎职罪因果关系时,如果有间接因果关系时,根据案件事实和收集到的渎职证据,也应当认定渎职行为与被监督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证据质量标准与证据数量标准的关系关于渎职罪证据标准问题,以上从证据的质量标准和数量标准两个方面作了论述,那么,在把握证据的质量标准与证据的数量标准的关系时应该注意三点。
1.证据质量标准是证据数量标准的精髓,证据数量标准是证据质量标准的外在表现。证据质量标准是证据的精髓也是证据数量标准的精髓,没有证据的质量标准,收集的证据没有质量,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则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不能在诉讼中使用,则证据数量再多也没有用处。特别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不能在诉讼中使用,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防止司法人员为逼取口供或者证据而采取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非法方法侵犯人权情况的发生。所以,证据的质量标准是证据数量标准的精髓,没有证据的质量标准,或者证据的质量不达标,则证据的数量标准没有实际意义。同时,证据的质量标准也要通过证据的数量标准来体现,即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办案首先要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个过程中既有单独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也有结合全案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问题,同时对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使收集证据过程不仅是实现证据数量标准的过程,也要成为实现证据质量标准的过程,从而成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2.证据质量标准是证据数量标准的内在要求,证据数量标准以服从证据质量标准为前提。证据质量标准是证据数量标准的核心和内在要求。如果离开了证据的质量标准,则证据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生命力,如果证据不客观、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则证明不了案件事实,甚至证据是非法取得的,缺少合法性,都无法使用,证据只实现了量的标准、量的要求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证据的数量标准要服从证据的质量标准,为证据的质量标准服务,这是收集证据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证据的数量标准必须服从证据的质量标准要求,要以证据质量标准统率证据的数量标准,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
3.证据质量标准与证据数量标准是证据的质与量相统一的衡量尺度。证据的质量标准与证据数量标准都是为实现证明案件事实的任务服务的,两者是实现证据质与量的统一的衡量尺度。虽然笔者把渎职罪的证据标准用质量标准和数量标准加以区别,但就本质而言,证据质量离不开数量,证据的数量也要以质量为根本,否则没有质量的证据,数量再多,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多大作用。只有坚持证据质量与数量相统一,用证据的质量标准指导证据的数量标准,用证据的数量标准去实现证据的质量标准,则证明任务才能更好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