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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证据标准论纲

  

  (6)渎职罪的手段证据。渎职罪的犯罪手段与渎职罪的客观行为有紧密的联系甚至是交叉或者重合。因为犯罪行为是通过各种手段表现出来的,但犯罪行为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而犯罪的手段则是一个具体的概念。特别是不同形态的渎职罪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罪名下的渎职罪,由于渎职罪的主体不同其渎职犯罪的手段也各不相同。因此,在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客观行为证据的时候,不能仅有犯罪的行为证据即满足。


  

  (7)渎职罪的结果证据。渎职罪是结果犯,渎职罪结果证据的收集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财产损失与伤害后果要及时进行鉴定。这是收集这方面证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二是非物质损失的认定需要协调或者明确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恶劣社会影响如何把握?这种社会影响的恶劣性是显现的还是暗藏的?是当前的还是潜在的?是小范围的还是大范围的?这些看似简单,其实难以把握。这方面的证据如何收集?应当尽可能收集渎职罪造成影响的证据,从而通过广泛收集的证据确认影响的程度。


  

  其次,刑事责任清楚。渎职罪刑事责任证据的收集应当明确以下三个方面:


  

  (1)渎职罪的主体证据。主体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渎职罪主体的证据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问题。从现行的立法和有关解释来看,渎职罪的主体有四种类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法律授权”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委托授权”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岗位授权”的工作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对于渎职罪主体的确认必须有相应的身份证据,主要是职务的任免决定或者岗位任职的证据。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岗位,有相关的职责,只有明确其职责,才能追究其渎职罪。没有职责何来渎职?因此,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办理渎职案件的关键所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来源应当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2)违反职责的行为证据。有职责不履行或者滥履行,是渎职罪的典型特征。因此,查办渎职案件还必须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证据。这要注意收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要注意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证据。“不履行职责”就是根本不去履行,当遇有应当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时,其无动于衷,因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方面的证据要注意收集其在应当由其履行职责时,他所处的环境,没有履行职责的原因等证据,甚至包括其不履行职责的辩解,这会反衬其没有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虽然去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不解决问题,没有尽到应当由其履行的职责,因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是要注意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职权超越职权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或者处理的公务”,因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的证据。没有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虽然他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管了其无权管的事,这又有跨部门管理的越权和跨级别管理的越权两种情况。要注意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相关的职权,处理应当由他处理的公务,但关键是他“违反规定”来处理公务,在收集“违反规定”的证据时,要注意两方面:一是注意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证据。有关规定是怎样规定,他在处理公务时是怎么决定的,这种决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哪些具体条款。二是注意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公务时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相关证据。程序性违法也是违法,违反程序来决定相关事项,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其渎职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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