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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证据标准论纲

  

  渎职罪的立案证据数量标准达到两个“已经存在”即可,而不同案件所体现的两个“已经存在”的证据数量标准所表现的证据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如上所说,即使同是滥用职权罪,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因职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同一执法部门对不同执法对象或者同一执法对象的不同执法环节,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形式都是不同的。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没有职权超越职权,或者超越职权决定和处理其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务;二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前者是不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的事,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去管;后者是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但他却违反规定去管。仔细分析,会发现渎职罪是相当复杂的,有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徇私舞弊型、泄露国家秘密型。这样一个庞杂的渎职罪类罪中,把不同形式下的立案证据数量标准表述出来确实十分困难,笔者提出用两个“已经存在”的证据数量标准来统一,不仅仅是寻求理论上的突破,更重要的是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和执行。立案不是侦查终结,立案的证据数量标准应当是粗线条的,毕竟立案后还要经过侦查,还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侦查终结时的证据数量标准对整个诉讼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着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直接影响着起诉和审判工作。


  

  3.渎职罪侦查终结的证据数量标准。笔者认为,渎职罪侦查终结的证据数量标准应当支持“两个清楚”,即犯罪事实清楚,刑事责任清楚。


  

  首先,犯罪事实清楚。检察机关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确有渎职犯罪行为,在侦查终结时,要查清渎职犯罪的七要素,即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等情况,并且没有遗漏的罪行。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当查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没有遗漏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


  

  (1)渎职罪的时间证据。渎职罪的时间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决定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批示的时间。二是会议纪要记载的时间。三是口头决定的时间。四是直接实施的时间。第二,接到相关通知、决定、指示、报案或者遇到相关情况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时间证据。应当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一是接到通知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二是接到决定、指示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三是接到报案后不履行职责的证据。四是遇到相关情况时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


  

  由此可见,渎职罪的时间证据,有的是时间点,如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渎职罪的发生可能就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有的是时间段,如渎职开始的时间是一个时点,而渎职结果的发生则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职责未尽职的情况,每个行为都要有时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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