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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证据标准论纲

  

  其次,根据案件线索决定开展初查的证据标准。目前,从统计的角度分析,渎职罪的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群众举报,约占38%左右;二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约占0.3%;三是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约占27%左右;四是检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的,约占28%左右;五是外部单位移送的,约占7%左右。对于来源不同的渎职案件的线索,初查时掌握的证据标准是不同的。[1]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初查的证据数量标准。这种情况的证据数量标准应当掌握以下几点:第一,举报渎职案件有损害后果方面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第二,举报渎职案件要有对损害后果有预防职责和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第三,要有对渎职行为负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嫌疑人自首。这时初查的证据数量标准要掌握三点:第一,嫌疑人的自首证据。第二,嫌疑人自首指向的行为必须与渎职有关。第三,嫌疑人必须是对所自首事实承担监管等职责。[3]自行发现。一般而言,自行发现的渎职案件的线索初查的成案率比较高。[1]这种情况下的初查证据数量标准如何掌握呢?这种情况下的初查证据数量标准要掌握三点:第一,要有相关的损害事实的证据存在。第二,要有相应的责任人员的证据。第三,要有相关责任人员负有相应职责的证据。④内部移送。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根据内部移送的案件线索开展初查的证据标准与根据自行发现的渎职案件线索开展初查的证据数量标准基本一致,不再赘述。⑤外部移送。这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有关渎职案件的线索。如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渎职案件线索、审计部门移送的渎职案件线索、国家保密部门移送的渎职案件线索等。


  

  由此可见,涉嫌渎职案件的初查证据数量标准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有二点是共同的,即两个“有可能”:一是有可能有犯罪发生;二是有可能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2.渎职罪立案的证据数量标准。渎职罪立案的数量标准简单说就是两个“已经存在”:一是犯罪事实已经存在。立案时渎职罪的犯罪事实经过初查已经由“有可能”转变为“已经存在”。二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存在。[2]立案时渎职罪的犯罪嫌疑人也由“有可能”转变为已经存在。初查后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依法立案。从渎职案件来看,经过初查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后,证据数量标准要达到立案的证据数量标准要求——两个“已经存在”,即犯罪事实已经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已经存在。


  

  关于犯罪事实已经存在的证据数量标准,主要围绕案件事实加以证明。而渎职案件不同罪名下的证据数量标准是不同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存在”的证据数量标准要求的主要是身份和职责证据,即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应当按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存在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承担与案件有关的职责且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据存在。总之,犯罪嫌疑人已经存在的证据,不是简单地证明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还要证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的责任,即其与此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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