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渎职罪的证据质量标准极易受到挑战。就取证难而言,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权力干扰证人提供证据。二是损失鉴定难。首先,是有些损失无法计算,如土地毁损无法用亩数来衡量的情况下,用金钱难以准确衡量。其次,是有关土地毁损的案件,鉴定机构又多与土地管理部门有联系,鉴定机构缺乏中立性。三是有些行政主管机关对检察机关收集相关证据以保密为由不配合。
第六,渎职罪证据质量标准的专业性特征突出。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国家行政机关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各自领域中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要求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认定都有直接的影响,通常表现为职责证据,而这些是认定渎职罪的关键证据。
二、渎职罪的证据数量标准(一)渎职罪的证据种类渎职罪的证据种类标准离不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为哪些事实能够成为证据,以什么样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都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在研究证据种类标准时,笔者试图通过有关国家的证据种类进行比较研究,结果发现,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国家并不多。因此,渎职罪的证据种类也应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为限,同时证据种类标准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科技的进步、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相应地增加证据种类,如电子证据。我们坚持证据种类标准的同时,也应当更加重视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和运用,因为证据种类标准是为证明案件事实服务的。
(二)渎职罪的证据数量渎职罪的证据数量标准依据不同的诉讼行为而有不同的要求。
1.渎职罪初查的证据数量标准。初查的证据数量标准是证据数量标准中最低的一个层次。
首先,根据现有案件决定开展初查的证据数量标准。根据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来查处渎职案件的情况下,初查的证据数量标准有两方面的证据来支撑:一方面是已经发生的前提刑事案件成立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有关国家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与此责任事故的联系。简单说,这种情况下的初查证据数量标准要关注两点:一是前提案件的成立;二是存在相关监管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