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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证据标准论纲

渎职罪证据标准论纲


李忠诚


【摘要】证据质量标准的基本内容是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同时渎职罪的证据标准有自己的特征。证据的数量标准则从职务犯罪初查、立案和侦查终结来把握,提出初查的“两个可能”、侦查的“两个存在”、侦查终结的“两个清楚”。避免对每一个罪名下的证据标准一一列举,即从事物的共性来研究渎职罪的证据数量标准问题。在证明标准指导下来研究渎职罪的证据数量标准,从而使渎职罪的证据标准为证明标准服务。
【关键词】渎职罪;证据标准;证据质量;证据数量
【全文】
  

  证明标准是对证明程度的要求,而证据标准是对证据数量与质量的要求,要达到证明程度的要求必须有符合质量要求的一定数量的证据予以支撑。所以,渎职罪证据标准研究亦需要从证据质量、证据数量和证据质量与数量之间关系三个方面进行。


  

  一、渎职罪的证据质量标准渎职罪的证据质量标准与其他犯罪的证据质量标准都应当一样,离不开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但从证据三性看渎职罪证据质量标准的特征,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渎职罪的证据质量标准具有双重性。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是以造成危害结果为前提的,即结果犯。在多数情况下,这种犯罪结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对象的犯罪行为为造成的。如重大责任事故引发的渎职罪,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是客观存在,既是企业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也是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结果。此时的犯罪结果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具有双重的评价意义。


  

  第二,渎职罪证据质量标准中的相关性具有层次性的特征。揭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结果的证据在证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同时,也是证明渎职罪的重要证据。即这种犯罪的结果不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也与渎职罪相关。只有证明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证明渎职罪的成立。从这种意义上说,渎职罪的证据标准与有关前提案件的证明标准上有层次性或者共用性的特征。


  

  第三,渎职罪证据质量标准具有职责性的特点。在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存在的情况下,具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四,渎职罪证据质量标准还要关注主观动机内容。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有16个罪名中涉及徇私舞弊的内容,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罪名中直接标明徇私舞弊。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二是在罪状中标明徇私舞弊。如刑法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是将徇私舞弊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如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包括徇情和私利,作为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也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这方面的证据同样要体现证据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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