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刑诉法应增设证据保全制度

  

  其次,证据保全制度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高效及时运行。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保全的证据是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预先固定下来的,这类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可以不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直接予以采信。特别是对一些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出国的证人来说,避免了因无法出庭作证而导致的证据不可采,这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冗长的法庭辩论过程,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而一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一旦被追诉方提出申请保全,刑事追诉程序就可能立即终止,这样更有利于大幅度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第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首先,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可以使我国的诉讼法体系更加系统化。在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体系中,民事诉讼法74条行政诉讼法36条明确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其条文表述均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表明立法者充分意识到证据保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维护当事人程序性与实体性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规定证据保全制度,这实质上从一个侧面表明三大诉讼法体系中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虽然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海事诉讼有其自身特点以及运行规律,但是基本的程序原理与制度设计有共通之处。具体就证据保全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用第五章11个条文来规定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基于保障查明案件事实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需要,所有的诉讼程序立法均有必要确立证据保全制度。


  

  其次,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三大诉讼法中“实体问题更重要,程序保障却不足”的窘境,保障诉讼立法的科学化。从三大诉讼法解决的实体问题与程序特征来看,刑事诉讼法更应该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权。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其结果可能是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从上述意义上讲,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结果不公正,会给被追诉者带来更大的灾难性后果。对此,“美国最优秀、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伦尼特·汉德说过,他对诉讼的恐惧更甚于对死亡或纳税的恐惧。所有案件中最令人恐惧的是刑事案件,但它们对公众却最具吸引力。”[24]因此,就三大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问题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保全申请权更有必要。同时,刑事诉讼程序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追诉活动,被追诉人始终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其取证手段可能因为被羁押等原因而受到制肘;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拥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活动,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从三大诉讼活动的程序特征来看,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基于维系诉讼两造之间的相对平衡,刑事诉讼更应该赋予被追诉人证据保全申请权,这样才能使立法体系科学化。


  

  再次,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完善刑事诉讼法逻辑体系,有利于实现立法的规范化。规范化的立法体系意味着各项具体的制度设计能环环相扣,但是,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却存在不尽周密之处,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现行刑事诉讼法170条明确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的审理,自诉人和被告人遵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明程度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盖然性标准。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的规定,自诉人委托的律师充当诉讼代理人可以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众所周知,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难是一大痼疾,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证据的现象更是极为少见。这样一来,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很难通过有效途径收集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也就无从控诉犯罪。特别是第三类“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出现被害人通过上述途径提起自诉的案例。2001年,笔者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研的数据显示,整个深圳法院系统没有受理一起由被害人提起的公诉转自诉案件。因为在这类自诉案件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难以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而自诉人一方既不拥有国家追诉机关的职能和资源,又缺乏包括申请证据保全在内的取证手段。实际上,这种立法模式在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但实际效果是“被害人过去很少有能力、权利和资源去侦查或起诉,现在也没有”。[25]因此,从赋予自诉人有效的取证手段以完善我国的自诉制度而言,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确有必要。


  

  另外,增设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7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赋予了原告和被告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据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通常采取推诿的态度。这样一来,民事诉讼法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被告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权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角度而言,也有必要赋予原告人和被告人申请证据保全权。


  

  二、域外刑事证据保全制度之比较分析鉴于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上述诸多价值,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该制度。但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涉及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条款,有鉴于此,下文拟对域外法制进行考察,以利于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