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研究的当下与当对
——在“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谢晖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修辞学
【全文】
尊敬的忠林教授、燎原教授,来自全国各地的各位代表:大家好!
“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经过各位论文作者、与会代表、各合作单位,特别是重庆大学法学院仅仅半年时间认真、仔细的准备,今天终于在婀娜多姿、激情澎湃的城市——重庆召开了。为此,我谨代表各合作单位向各位代表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这次会议期间,也恰逢重庆大学法学院成立10周年,我也谨代表各位代表向重庆大学法学院表示热烈的祝贺!当然,我更要对各位代表、各合作单位,特别是重庆大学法学院对此次会议的积极参与、热情支持和周到准备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回顾中国法学近20年的发展,尽管我们对目前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现状还不尽满意,但是,和既有的我国法学发展史、特别是和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发展史进行纵向比较,则完全可以说,在这20年来,我国的法学还是大踏步地向前发展了。不论在学术范围、还是学术深度上,都是如此。在这其中,法律方法的研究更是法理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尤为令人关注的一个领域了。我个人觉得,在这20年间,中国在法律方法领域里还是做出了比较认真的探究。尽管我们对既有的研究还不太满意、甚至还很不满意,但既有的成果足以使我们将来有可能在相关研究基础上更上层楼。
在法律方法研究领域,我大致总结了我国已经取得的以下几点成就:
第一,是关于法律方法体系的研究。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的郑永流教授,山东大学的陈金钊教授、华南理工大学的葛洪义教授以及我本人都曾做出过不同视角、不同侧面以及重点有所不同的研究。这些研究和探索,对建立中国法律方法研究的学科体系或司法的方法体系或许是有一定贡献的。在座的各位中,像冯文生法官,尽管没有从学科体系意义上研究法律方法,但在司法实践意义上对法律方法也做出了大量的、认真的和系统的探索。这是一个方面,也是在法律方法研究领域提纲挈领性的探索。
第二,在具体的法律方法上,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首先得到了格外的重视。有关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不仅仅在法学理论界,而且在法律实务界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参与。在法学理论界,不论是在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中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较为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自从梁慧星先生的《民法解释学》出版以来,相关研究至少从量上讲,可谓甚众。像刑法解释论、民法解释论、甚至是行政法解释论、诉讼法解释论,都在广泛地展开并深入研究,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不但如此,法律解释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方法,已经得到了各大法学院在教学上的初步重视。据我所知,有些大学把法律解释学作为专门的课程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