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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奴役罪

  

  退一万步说,即使“极个别的现象”这一判断能够成立,也不是不设立奴役罪的理由。一种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不是行为发生概率的高低,而是它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对它的刑事惩罚是否具有正当性。而且,一般而言,刑事惩罚的对象都是“极个别的现象”,如果一个国家到处都是犯罪,那还是文明社会吗?事实上,许多刑事条款都是“备而不用”的,“刑措”正是刑法实施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设立奴役罪也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相适应的。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工厂制度仍然不完备,特别是劳工保护的制度仍然不完善,加上我国没有经过发达的资本主义阶段,没有形成劳资双方人格平等的现代意识,相反却有蔑视人的尊重的数千年的奴隶制、专制传统,社会上普遍缺乏对人的尊重,特别是体力劳动者的尊重,当然还有缺乏对女性的尊重,这一切就为“血汗工厂”、甚至像山西黑砖窑那样的极端奴役行为的孳生,为“逼良为娼”、“赎买性奴”的性奴役罪行和产生提供了温床。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全球,则设立奴役罪就更是当务之急。在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工厂,奴工犯罪的泛滥必将影响我国的对外经济交流。随着对外交流自由化程度的加深,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手段将中国公民掠往他国为工奴、性奴的事件已经不是一次,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对策,此类恶行必将蔓延。现在,各国都设有有奴役罪或类似罪名,以张扬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作为现代的社会主义国家,却没有这一罪名,确实不妥,它不但给那些借口人权问题敌视我国的势力提供了口实,而且也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现在,我国已经从各个方面为设立奴役罪提供了机遇。首先是以人为本成为我们的立国原则,而且人权已经入宪;其次是我国已经相当开放。以人为本和宪法对人权的彰显表明我国已经走出了把人当作工具的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性误区,表明我国将更加重视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这为奴役罪的设立确立了坚实的观念基础;开放则使我们更加重视与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规则,而惩治奴役罪其实早已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规范。


  

  五、结论


  

  奴役是一种严重侵犯人的尊重的故意犯罪行为,它与“强迫职工劳动”是不同性质的两种罪行,它也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三个方面存在质的差异。我国目前奴役罪的泛滥与我国刑法中缺乏专门惩治该类犯罪的法条有关。因此,为了人的尊严,也为了我国的国际声誉,我建议设立奴役罪,以惩治两种主要的奴役行为:工奴役和性奴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门决定的形式对刑法作出补充和修改,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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