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设立奴役罪

  

  奴役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指一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犯此罪当从重处罚,其理由十分简单:因为公务员本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义务,他违反了特殊的义务;因为公务员手中的权力使公务员犯奴役罪的危害性更大;公务员犯此类罪在侵犯了公民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权力威信的侵害。在主观方面,奴役罪是故意犯罪,是无视人的尊严并且役使人的故意。奴役罪的客观方面是将他人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且供自己役使的行为,控制的手段可以是直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及其他一切足以使人无力反抗或失去反抗意志的行为,对智障人和儿童的奴役从重处罚。应当指出,奴役罪的客观方面通常表现出暴力的使用,用暴力剥夺人的自由,但是,暴力的实际使用甚至暴力的威胁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一切足以使人无力反抗或失去反抗意志”并供自己役使的行为均构成本罪。例如澳大利亚的唐蔚性奴役案。 另外,奴役罪的延伸及于“贩卖或者以任何方式买卖处于受奴役状态或者类似状态的人”的行为,因为此一行为使奴役罪得以市场化运作,使人陷于奴役状态,因此,对此类奴役罪的惩罚应当重于一般的奴役行为。奴役罪的客观方面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从权利方面看,他侵犯了多种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及公权,一句话,他使人不成其为人。还应当指出,奴役罪保护的不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不管奴役了什么人??——外国人亦然,行为人都应当受到惩罚。奴役罪的构成与人的处所无关——工厂、机关、学校、家庭、旅馆、洗头房或别的任何地方,它的关键是对人的奴役,使人处于无尊严的境地。它也与加害人实际所要达到的目的无关:谋取不正当利益、性侵犯、生育甚或从奴役中获得快感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奴役罪客观方面的“役使”是广义的,包括一切“使用人”为达自己目的的行为。现实的奴役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工奴和性奴。工奴是什么,相信山西奴工事件已经清楚地告诉了大家。


  

  至于性奴,在中国则基本没有受到追究。多少年来,贩卖妇女儿童的反人类行为成为多发性犯罪,早在十多年前,就有媒体报道,单单是四川一地一年被贩卖的妇女儿童就达数万。这一现象的泛滥与所有以“买老婆”形式出现的性奴役罪都没有受到追究有关。大约在2002年前后,同样在山西,就发生过整个村庄的人将买来的妇女挖地道藏起来,与解救的公安对抗的事例。没有听说一个“买老婆”的人受到追究。我们国民的潜意识里,看重的是钱,“他花了几千块钱买来的人,就是他的老婆”。司法机关则看重那个违背妇女意志的所谓“结婚证”。有许多妇女被拐骗到一个地方后,失去了自由,终身沦为性奴。到后来,由于自身年老或者生子,她们就“自愿”了,这不能成为“性奴役”免罪的理由:哀大莫过于心死,性奴役毁了这些人的一生!还有哪些被迫在洗头房、浴室等地为老板所控制的性奴,肯定不在少数——从媒体不断对“刚烈”女子的报道中就可以作此判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