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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奴役罪

  

  7月1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黑砖窑”案审理结果,宣布涉及黑砖窑事件中的7案29人已审理完毕,并作出一审判决。另5起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法院公布的判决结果是耐人寻味的:包工头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打手”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黑砖窑窑主王兵兵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常时间超常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他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这一判决结果告诉我们两个法律问题:(1)上述被判刑的罪犯没有一人被以刑法244条的“强迫劳动罪”定罪,而是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这无疑表明,“强迫劳动罪”无法适用于奴工罪行。(2)现在的判决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掩盖了各个罪犯间的“共同故意”,因而量刑上出现失衡。上述判决是以各个罪犯的单个犯罪的形式判决的,而事实上各个罪犯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奴役,“窑主”、“承包人”、“打手”只是罪犯之间的分工,他们都是“奴役罪”的共犯。它的结果之一就是对于奴役罪的主要罪犯量刑过轻——黑窑主是奴役犯罪的首犯,他应当对整个“奴役罪”承担责任,而不是仅仅对自己的“非法拘禁罪”负责,即他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但是依照现行刑法的“非法拘禁罪”量刑,九年徒刑无疑已经很重——刑法238条规定,一般的“非法拘禁”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王兵兵并没有“致人重伤”情节,严格按照现行刑法,王兵兵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这表明现行刑法存在明显的漏洞。


  

  二、奴役罪的构成及现行法条检讨


  

  奴役劳工行为的泛滥而为此专门设立的刑法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却不能适用,与此同时,依据现行刑法作出的判决又是那样的不合逻辑,不能使罪犯得到应得的处罚,问题出在那里? 让我们先对奴役罪的构成作一简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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