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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以人为本的司法?

  

  还应当注意,即使对于司法整体评价的“人民满意”而言,也要区分两类不同的评价:舆论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票决,只有后者才具有法律意义。将舆论当作唯一的评价主体,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因为舆论侧重关注的是个案,很容易导致种种舆论审判,而且这对法院也是有失公正的。


  

  第三,以人为本的司法当严格控制法官的裁量权


  

  司法当依据法律,对于个案,法律是什么当然只能有法官说了算,这是现代司法的本质之所在。但是司法并不是简单的三段论,从事实的确认到判决的形成都离不开法官的裁量。裁量就存在一种可能:背离法律。因此,以人为本的司法第三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法官的裁量进行控制。从受法律规范控制的强度来看,司法裁量权可以分为有两种:拘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对前者的控制相对容易,因为法律规则明确;对后者的控制则相当困难,因为在此范围内法律规则或者不明,或者缺失,法官其实同时扮演着司法者与立法者的双重角色。


  

  应当指出,司法的本质决定了司法必须受法律拘束,所谓“自由裁量”不是不受法律拘束,而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则”拘束的情况下不得已求其次:受法律精神之约束,或者如德沃金所言,受法律原则的约束。以人为本司法遵循的法律精神或法律原则是什么?是人的尊严,是人权原则。对于司法来讲,法律的这一精神或原则就是公平正义。2007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说:“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这应当引起所有法官们、尤其是法院的院长们的高度重视。法官和法院是为公平正义而存在的,至于其他目标,它们只有在符合这一精神的前提下才具有意义。追求公平正义,应当是区别好法官和坏法官的主要标志,而不是所谓政绩(办案数量多、调解率高等等)。包公戏为什么千年不衰?其原因不在于包公办案多,不在于他带病工作,不在于他听话,而是他给人民带来公平正义。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正确理解和对待司法能动主义。现在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似乎有走俏的趋势。有的地方法院创造出所谓“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 2009年5月27日在杭州召开的第一届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和发展论坛讨论的主题就是“经济发展与能动司法”,沪、苏、浙三地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出席论坛并发言。三位大法官的发言主题都是“能动司法”, 有大法官主张“法官应把自己看做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在一个缺乏司法规则主义传统的国家提供司法能动主义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能动主义将成为法官曲法枉裁的护身符,法官的裁量权将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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