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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以人为本的司法?

何为以人为本的司法?


周永坤


【关键词】以人为本的司法;权利为本;严守程序
【全文】
  

  2004年人权入宪,2006年党中央的文件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 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这三件事具有标志性意义,它们表明中国宪法法律实现了从否定人权到将保障人权作为首要原则的历史性跃进。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从法律上落实这一根本原则。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当然首先要从立法入手,不过关键却在司法——当确立以人为本的司法。什么是“以人为本的司法”?概言之,它是与“阶级为本”和“经济为本”相对而言的司法,它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根本宗旨的司法,也就是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的司法。 从整体上说,以人为本的司法是“阶级为本”司法的彻底否定,是对“经济为本”司法的补正与升华。以人为本的司法是现代社会的永恒命题,时下只是刚刚起步,还有不少问题当认真解决。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实现以人为本的司法当着重解决以下五大问题:


  

  第一,以人为本的司法是权利为本的司法


  

  以人为本的司法就是权利为本的司法。这个“权利为本”是相对于“权力为本”而言的。阶级为本的司法是典型的权力为本的司法,它关心的是权力意志的贯彻。胡锦涛在2007年主持学习《物权法》时说,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的物权观念。” 这一保护财产权的观念当适用于所有的权利。应当指出,这里的“权利为本”是指司法目标与过程应当围绕涉讼人员的权利展开。对于民事和行政司法而言,它的最终目的是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作出恰当的确认。对于刑事司法而言,它要求在两者之间作出平衡:一方面要依法惩罚罪犯,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害人和社会上不特定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权利,包括程序与实体的权利。刑事被告免受超越法律的惩罚是他们的基本人权,将刑事被告作为排泄民愤的牺牲品有违以人为本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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