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
吴娜
【关键词】校车事故;归责原则;补充责任
【全文】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并称《条例》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自去年11月28日,温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责成国务院法制办制定《条例》以来,校车安全问题迅速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条例》草案的通过,则进一步表明了政府对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条例》针对当前校车发展中存在的安全监管缺位、法律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均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而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则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进行明确规定;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那么,校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车辆;现有的校车使用情况存在什么样的安全隐患;校车一旦出现事故,责任方应为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将一一进行剖析。
一、什么是校车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2日批准并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根据乘坐对象的不同,校车还可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根据车辆的属性,又可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专用校车,指的是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从设计到制造的每一个技术环节都适用运送学生的专用车辆。非专用校车,就是用于运送学生的其他社会车辆。
二、校车的使用现状及安全隐患
校车安全关系到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但长期以来,校车的使用情况不容乐观。一方面,专用校车标准缺乏强制执行力。由于国家之前未立法强制执行专用校车的使用标准,所以校车市场一度比较混乱。从实际使用情况看,用来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车辆五花八门,除了已经退出校车运营的公交车,现在还有学校自备校车,教育部门下属企业的校车,家政、咨询等公司经营的校车,以及大量私人经营的“地下校车”。甚至在有的地方,马车、拖拉机、三轮摩托、面包车等社会车辆也用来运送学生上下学。另一方面,校车市场有需求难以规范。目前有资质的校车难以解决广大学生上学放学的需求。中小学校的上下学时间往往与家长上班的时间并不相合,导致大多数家长都难以自己接送孩子。较大的需求也为违法校车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逐步形成了无运营资质、车质差、从业司机素质参差不齐的无人管理的校车市场现状:学生搭乘非学校提供的校车,学校不好管;校车无运营资质,不知哪个部门管;家长和学生对违法校车的安全隐患不重视,对交警执法有抵触情绪。由此,给原本应当是社会上最安全车辆的校车造成了许多安全隐患。这些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