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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辨析

  

  3.“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与驾驶员不构成共犯,而且上述管理人员与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的驾驶员在各自客观行为、注意义务上是不同的,上述人员的行为也不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人员的行为,具有违反管理监督职责的特性,均符合《刑法》第134条规定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件,因此,笔者认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对《解释》7条中驾驶员的处理可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10]它源于刑法经典案例“癖马案”[11],该案的判决意味着当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的情况下,即使是在主观上有罪过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阻却刑事责任的产生。期待可能性注重的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独立的、可支配的意志自由。人的行为由其意志支配,只有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在于‘法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是在行为人无可奈何之情况下实施的,即使形式上触犯了刑律,也不应该成为刑事非难的对象,或应当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12]“癖马案”与《解释》7条具有极其相似之处,同样发生在交通过程中,同样是驾驶员预见到违章可能引发危害后果,但由于受到管理者的强令违章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同的是“癖马案”的驾驶员因期待可能性理论不构成犯罪,而我国目前刑法规定该类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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