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版权中的作者和二次获酬权
许彦庭
【关键词】电影版权;作者;获酬权
【全文】
前段时间国内几位大导演关于此问题的诉求,经过新浪微博网友、在法国实际从事制片工作的@依忉依叨的介绍,激起了我对于此问题的浓厚好奇心,查找了一些资料,试着从一个角度谈谈。
一、欧洲的情况
要了解这个问题,国内目前有一本书值得去读,英国人帕斯卡尔·卡米纳所著《欧盟电影版权》(籍之伟、俞剑红、林晓霞译,中国电影出版社2006年出版),本文“欧洲的情况”部分谈的是对书中内容的理解,或者说,是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为什么要读这本书?因为情况复杂得我们无法想象。该书作者本身是英国人,法学博士,剑桥大学毕业,但同时在法国普瓦泰大学任教,是一名巴黎律师,书的主编和顾问编辑包括剑桥大学、洛桑大学、斯坦福大学的教授和一名一名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的名誉法官。尽管有着这样的背景,作者在前言中直言:“用同样的水准,给15个欧盟成员国的立法做一个详细说明,对我而言是不可能的”,“欧洲大陆和美国的读者可能会惊奇地看到英国方式与美国方式是多么的不同”,“然而,我应该强调,在几个方面,法国的保护作者权利法与其他大陆法系作者权法律非常不同。的确如此,不仅和德国传统国家的法律不同,还和意大利、荷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也不同”,“一般来说,一个为保护作者权国家代言的法国人不值得完全去信赖”(这句有意思,看来法国人的做法实在有点不得人心,尽管作者是法国教授和巴黎律师)。
(一)欧洲版权法一体化(1992年11月19日《租赁法令》)之前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英国和爱尔兰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在书中被称为“版权体系”国家,而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作者权利体系”国家,这样的划分仅仅是为了表述方便,如前所述,“作者权利”体系国家中法国和德国的电影版权保护就很不一样。由于涉及国家太多,下面主要谈英、法、德三个大国。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在欧洲版权法一体化之前,无论是“版权体系”国家,还是“作者权利体系”国家,普遍的将制片人视为电影的权利人,“在20世纪初期阶段,在整个欧洲有一个潮流,即判例法运用各种法律原理将电影中的权利归于电影制片人[1]”,即使是后来极力主张作者权利的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