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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司法主权及其行使

  

  最后,关心阿克毛的生命权是英国人的主权。回到上述案例,阿克毛判处什么刑罚是中国的司法主权,但是这并不等于国际社会、特别是英国人不可以讨论,不可以批评。而且阿克毛是英国人,从英国人的立场上来看,对自己国民生命权的关爱是英国的主权,对此中国人不仅应当表示容忍,而且应当表示尊重:一个国家的政府首脑与那么多不知名的人为一个“丢了国家脸”的罪犯的生命费那么大的劲,甚至不惜与他国交恶,这不是非常值得尊敬么?


  

  由此想到一个国内刑罚执行体制上的缺陷:赦免制度缺失。虽然我国宪法第67条有 “决定特赦”,第80条有“发布特赦令”字样,但是如何贯彻上述宪法规定的立法始终未见。我国刑法第65条和66条都有“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一说,2000年的引渡法也使用了赦免一词,但是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规定赦免,司法实践中赦免也没有形成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疏漏。


  

  赦免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恩惠”,它使刑法在保持执行力的同时表现出它“宽厚”的一面,放那些虽然触犯法律、便确实情有可原的罪犯一马。同时也为出于国家利益考量而对像阿克毛那样的罪犯网开一面提供了制度便利。赦免的正确使用,不但可以避免刑法面临例外情况时的尴尬,在国际上,也可以作为与他国进行交易的一种制度。如果我国有赦免制度,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国家主席可以依法发布特赦令,赦免阿克毛的死刑。现在,由于没有此制,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就缺乏必要的“台阶”,只能“一条道走到黑”。


  

  阿克毛事件发生的概率当然很低,但是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随着我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相信发生类似事件的概率将会不断提高。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雨绸缪,认真研究赦免制度,一俟条件成熟,便将赦免法列入立法规划。


【作者简介】
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
【注释】《人权专家呼吁中国取消对英籍毒贩执行死刑》.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网http://www.un.org,2009年12月4日访问。
《英媒:中英因英籍毒贩事件叫停多项交流》.《环球时报》,2009年12月31日。
克利弗德·纪尔兹 杨得睿译。《地方知识-诠释人类学论文集》.麦田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隆重开幕》.《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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