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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司法主权及其行使

  

  在这方面,我们领导人的眼光是远远高于那些政治思想家的。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对法治给予充分肯定,他甚至提出了“世界法治秩序”的概念他说:“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法治在建设国际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使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成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4]毫无疑问,在法治的世界秩序中是不存在任何绝对的国家主权的,它是一种“主体间关系”的产物。


  

  其次,国家司法主权的行使问题。我们当区分司法主权和司法主权的行使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司法主权是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司法主权的行使则是如何行使这一主权的问题。国家司法主权的行使当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得机械地行使,这是建立在“主权可以交易”这一基点之上的。因为主权是相对的,在一个以国家为主体的“世界法治秩序”中,这种相对的国家主权其实只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可以交换的。例如,完全是一国国家主权问题的货币升值与否,一国国内的产业政策甚至税收优惠等等,都是可以讨论的,可以交易的。WTO谈判就是这种交易。这不涉及爱不爱国,这是国际关系中的妥协与相互尊重,在法律规则内争取国家的最大利益。司法主权的行使也是这样。年长的同仁可能还记得“湖广铁路债权案”,当年美国法院最终在美国政府干预下判美国债权人败诉就是出于美国国家利益的考量。


  

  中国完全可以利用对阿克毛案的刑罚权与英国交易,达于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可以应英国的请求给阿克毛作司法精神鉴定,也可以判处死缓,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后特赦他。这些都可以换取更好的国际形象,以利与英国修好,增强中国的软实力,这是金钱买不来的。一个国家在世界上就如同一个人在社会上一样,需要修“国缘”。不给司法精神病鉴定,迅速处死阿克毛这样明显带有情绪色彩的反应给国际社会带来蛮横的感觉——尽管我们自己觉得理直气壮。但是国家形象就如个人形象一样,不是基于自己的判断,而是基于他者的判断。


  

  再次,在阿克毛死刑问题上,英国人的建议甚或“抗议”都不构成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中国没有必要愤怒。因为英国人只是要求对他的公民不适用死刑,并不质疑中国刑法中死刑的正当性;他要求不判处阿克毛死刑是在承认中国有权适用自己刑法的前提下,恳求中国政府“法外开恩”。这并没有冒犯中国。在国际关系中切忌患上“主权强迫症”,而这恰恰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有殖民地半殖民地痛苦经历的国家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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