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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司法主权及其行使

  

  对于英国人的说情我们可以不同意,但是没有必要表现出愤怒,而应当给予理解。这里似乎应当学习“诠释性人类学”的观念。纪(吉)尔兹的笔下的“诠释性人类学”将西方的法律感与“其它种类的地方知识并列以观,不仅将使我们的心灵更了解那些异于它自己所拥有的那种法律感性之形式,也将使之更明白它自身所具之法律感的精确性质。”[3]在全球化的世界上,我们当破除“自我中心主义”,将自己的法律感同他人的法律感等量齐观,从而达于准确“认识自己”与“认识他人”的目的。因为任何理解都具有相对性,因此,绝对否定他人的理解就是非理性的。


  

  如果您确立了“诠释性人类学”的观念,你就会试着用英国人的文化去理解英国人的求情行为:英国是废除死刑的国家。早在1957年英国就严格限制死刑,死刑只适合于抢劫杀人,拒捕杀人和杀害警官。且即使是对此类严重的罪犯,真正判处死刑的也很少。1969年12月18日,英国议会通过投票废除极刑。“死刑是不人道的”这种“偏见”在英国已经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况下,当得知自己的同胞在异国他乡“仅仅因为”贩毒、且可能有精神疾患还是被处死的时候,表示不理解甚至愤怒,不是很可以理解的吗?不是应当对此表示尊重吗?


  

  事实上,英国人也不理解中国的文化,这种不理解加深了双方的敌意。中国官场文化最忌讳的就是批评,遑论抗议。在爱国主义盛行的今天,司法接受外国人的评头足更是不可能的。权力主体可以主动退一步,表现得很宽大,这是一种心胸,一种居高临下的气量,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批评了,他会感到没有面子,即使原本可能的退步都变得不可能了。面子对于中国的权力主体是关涉合法性的问题。这种政治文化的结果就是,你越是抗议,就越是加速阿克毛的死亡。这是个政治心理学问题,是英国人所不理解的。这在国内事务上也是同样的,可以“信访”,但是不可以游行,更不可抗议。否则只有自讨苦吃。


  

  更加可叹的是,在中国,几乎所有人的反应都是建立在过时的绝对主权论之上的。


  

  首先,绝对的国家主权早已绝对的不存在了。博丹的主权理论被绝对化是民族国家兴起的产物,它在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达于顶点。二战以后,绝对主权理论已经没有市场。通常所理解的主权的对内和对外方面的绝对性既违反基本人权原则,与国际法治社会的国家关系原则相悖,也与国际社会的现实不符。就主权的对外方面而言,现在已经完全谈不上“绝对”的,因为国家主权是相对于另一个主权国家而言的,而这就是一个边界,这需要在涉及相互关系的问题上相互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而且,因为大家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全球共同体),也形成了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据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产生了一个权利——对他国国内事务指出批评的权利,这似乎可以称为“全球舆论权”,这属于言论自由范围。如果一个国家严重违反某些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则,国际社会甚至还可以进行干涉。例如,前南非政权实行种族隔离,国际社会就禁止他参加国际足联的比赛。现实方面的佐证就是:两种超国家主权的存在:地区性超国家组织和全球性超国家组织——联合国主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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