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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司法主权及其行使

  

  中国的民意也很愤怒。一个英国人跑到中国,带了毒品害中国人,现在按照中国的法律处死他,你英国人有什么好说的?何况他一下带了4000克!在中国是13克就可以处死的。在法学界与政治学界,对此做法的反应也是肯定的。国人反对的理由当然是主权:按照中国法律处死毒贩是中国的司法主权,岂得由英国人置喙?


  

  对这一事件作出理性评价是有意义的。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处置完全合法。但是仔细分析起来,也不是无懈可击。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 1 984 / 50 号决议批准了《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该《保障措施》所保障的内容涉及四个方面,其中两个方面与阿克毛案相关。一是对于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的限制(第1—3条);第二是死刑案的特殊证明标准(第四条)。《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措施》第4条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因为“是否有精神疾患”涉及阿克毛是否当被执行死刑,因此当将措施第三条和第四条联系起来考量。如此考量的结果当是:对阿克毛“是否有精神疾患”这一事实当适用《措施》第4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对阿克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裁定当相对宽松。


  

  撇开这一点不谈,对英方的过于冷淡甚至轻蔑是不智的,起码是考虑欠周全,屈从了国民的民族主义情绪,影响了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之所以有此反应有两个文化方面的原因。


  

  第一,被害人情结。对英国行为反应冷淡背后的不言之语是:难不成英国人还想做当年的帝国梦,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这是饱爱英帝国主义之害的中国人的普遍想法。其实,这一问题与100多年前的鸦片战争没有关系,敌对情绪本身对于理性解决国际争端不利,一愤怒了,理性的思考便消失了。


  

  第二,对说情的反感。中国文化历来反感为罪犯说情,因为在中国为罪犯说情是有权有势者的行为,说情就是滥用权力,是犯众怒的。但是西方传统不是这样。在西方,政要为刑事罪犯说情,很正常,当然,他们不是通过权力干预司法,而是通过言论体现政要对罪犯的怜悯之心,是人道主义的表现。香港也行普通法,在香港,罪犯的家人、社会名流经常为一些罪犯、甚至是为强奸犯等很严重的刑事罪犯说情,有时甚至被害人也为罪犯求情。怜悯之心人皆有之,此之谓也!


  

  政要为自己的国民向外国政府求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当年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曾请求新加坡政府对他的同胞“放下鞭子”。1994年,18岁的美国人费伊被指控喷涂2辆车子,对另2辆扔了鸡蛋,并藏有偷来的路牌。为此,他被判处罚款2200美元,四个月监禁外加鞭刑6下。消息传出,美国舆论哗然,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亲自出面为费伊求情。他在白宫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承认他们(新加坡)有一定的权力履行他们的刑法,”“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惩罚太过分了,非常希望在某种程度上予以重新考虑。”美国媒体则称新加坡对一个美国公民实行鞭刑,是“东方世界公然向西方社会挑战”,是“在挑衅西方的法律制度”。不过也有数十名美国人写信给新加坡驻华盛顿使馆,拥护该判决。一位新加坡政府发言人从维护社会秩序需要的角度回应了美国媒体的指责。看到美国总统出面求情,新加坡总理说:“看在美国总统的面子上,减去2鞭,但必须执行4鞭。”费伊最后被鞭了四下。在美国人被鞭了以后,一个中国人也尝到了新加坡鞭刑的滋味,相比美国人,这个中国人的行为远称不上犯罪,他只是持旅游签证到期不归,在那里打黑工而已。结果是被抽了4鞭,再被遣送回中国。对于这个倒霉的福建人的屁股,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均视而不见,更不用讲说情、抗议了。这是文明还是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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