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被盗、被抢而发生事故车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而未投保,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虽然没有保险,但并非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愿将车辆出借给他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另外,根据《条例》,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本身就可以退保。说明法律并不要求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丢失的车辆保险负责。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理论上讲,侵权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未投交强险是违法的,但车辆被盗后(公安机关证实),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也随之而免除,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丢失车辆的保险负责。退一步讲,已经投保的机动车丢失,投保人有权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如果第一种观点成立,则得出解除保险合同还要对事故负责的结论,显然荒谬。其次,车辆并非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借或出租给肇事者,而是肇事者窃得或抢得,对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言,这属于“事件”,而非“行为”,他们并不希望肇事者开车上路,因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肇事结果断绝了因果联系。综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属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分别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且无关联,而且车辆被盗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交强险保费的行为不再是违法,故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想,第一种观点成立的话,如果被盗车辆如果一直没有被找到,是不是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都要对丢失的车辆续缴保险费?因为丢失车辆在未来任何一个时间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这显然也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