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控制了被绑架者人身自由,但仅向被绑架者本人提出索债要求的,不构成绑架罪,应视情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其中,以对被绑架者杀害、伤害相要挟,迫使被绑架者当场交出财物,并且财物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宜定抢劫罪;如果索取数额没有明显超过债务数额,则不宜定抢劫罪,因为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此情形可依据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案都是如此裁判的;对被绑架者以杀害、伤害相要挟,迫使被绑架者留下欠条等“证据”,以便日后向被绑架者收取财物的,宜定敲诈勒索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却没有认定敲诈勒索罪;没有实施杀害、伤害等目的或者没有将杀害、伤害等威胁付诸实施的,应仅定非法拘禁罪,但如果已将杀害、伤害等威胁内容付诸实施的,可能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应视情形决定是定非法拘禁罪还是定其他罪名。
其二,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控制了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后,向被绑架者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了索债要求,但没有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要挟的,仍不构成绑架罪。此种情形,如果根据《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绑架罪,因为公约规定“继续扣押”也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不过,由于我国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法定刑方面差异巨大,本文认为对绑架罪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进行限制解释较为妥当,不宜包括单纯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中,如果所索取的数额明显超过债务数额,应定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对第三人提出的“如不还钱即不放人”的威胁属于较为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对此应按数罪并罚或者牵连犯论处;如果所索取的数额没有明显超过债务数额,因为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宜仅定非法拘禁罪。
其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控制了被绑架者人身自由后,向被绑架者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了索债要求,并且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威胁的,宜定绑架罪。至于行为人与被绑架者或者其亲属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所谓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所索取数额是否超过债务数额,对于行为的绑架性质没有影响,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威胁,本身就是一种“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作者简介】
黄丽勤,单位为同济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黄蒿:《论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认定中的若干难点》,《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刘根娣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法治论丛》2007年第3期;等等。典型案例如:孟某伙同他人,将只欠其9900元赌债的岳某非法扣押后,向岳某的亲属索要3万元,孟某被法院判处绑架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总第10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1页。
参见刘宪权、钱晓峰:《关于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法学》2001年第9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788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刑一终宇第186号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95页。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刑终宇第71号刑事裁定书。
参见马克昌主编:《
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43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29页。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4/content—5002827.htm,2011年7月5日访问。
因为绑架罪中规定了绝对的死刑,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中都没有规定绝对的死刑。
参见张韵声、陈祥军:《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异同》,《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
参见陈柱钊:《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
参见庞云霞:《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浅析》,《怀化学院学报》2007年第12期。
同前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书,第530页;同前注,马克昌主编书,第441页。
参见谢治东:《绑架罪构成要件认定新解》,《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参见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