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将现行犯规定为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并将现行犯与“被提起刑事案件的人”都称为犯罪嫌疑人。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提起刑事案件”,它是侦查程序前一个独立的必要的阶段,是依照刑事诉讼立法规定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因而相当于我国的立案程序。由此,正如俄罗斯学者所指出的,为了使一个刑事案件得以产生,就应该提起刑事案件或者以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其他程序(即现行犯案件——笔者注)开始。[11]这些规定显然解决了现行犯的称谓问题,即一旦被拘捕,现行犯就成为了“犯罪嫌疑人”,从而不会产生未立案怎么会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表述的疑问。
此外,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等条款的规定,在提起刑事案件前,侦查机关能够实施的只是勘验现场、检验和指定司法鉴定,不能进行任何询问,也不允许用记录犯罪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代替;不作出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就进行调查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立法的行为,它可能导致具体的证据不可采信及其由此而产生的全部后果;在提起刑事案件的阶段(在侦查前审查和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根本还没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更不说足够的证据了;甚至是在所谓“一目了然”的条件下对具体人提起刑事案件时(如在犯罪现场拘捕一个人之后立即提起刑事案件)也没有这样的证据。[11]从中可见,对于非现行犯案件来讲,在提起刑事案件以前,只能进行勘验现场、检验和指定司法鉴定的活动,而不允许采取强制性措施,也不允许进行任何询问活动,但对于现行犯案件,则可以直接采取拘捕措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而展开初查活动,以确认案件的性质。
概言之,在俄罗斯,现行犯的拘捕程序与非现行犯的拘捕程序是不同的:后者必须立案后才能拘捕;前者则可以直接采取拘捕措施,或者说,拘捕犯罪嫌疑人之时即开启了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可以说,《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基于非现行犯案件与现行犯案件的重大差异,对二者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相比于非现行犯案件,现行犯案件实行的是快速启动程序,这就为现行犯案件中的强制到案措施和初查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应地,通过合法的初查措施和正当程序所获取的证据当然就具有证据效力。
反观我国,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现行犯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至于对所有案件都规定了一个统一性的立案程序,进而导致任何当场采取的限制现行犯人身自由的到案措施和强制性的初查措施都是违法的,被采取到案措施的现行犯也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对其形成的调查笔录亦不具有证据资格。
笔者认为,着眼于法治的长远发展,我国应当借鉴俄罗斯立法经验,对立案程序进行二元化的改造:非现行犯案件仍然采行现行的立案程序;现行犯案件中,则应当将诸如口头传唤等紧急到案措施的采取视为刑事诉讼启动的标志,侦查人员事后只需履行简单的立案手续即可。
此外,还需要进行一些配套性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增设无证拘留制度。这是因为,传唤毕竟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实践中可能会遭遇作为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的抗拒或者不配合,因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讲,需要赋予其有效的强制手段予以应对。至于具体的改革思路,考虑到刑事拘留制度在适用实践中的异化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现行犯案件,应当废除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有证拘留制度的规定,增设无证拘留制度。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不当侵犯,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形势、犯罪特点及其侦破规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无证拘留后的48小时内,应当报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由检察机关决定对现行犯是否继续采取逮捕羁押措施,检察机关不同意逮捕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待条件成熟时,再改由法官对无证拘留措施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