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见,尽管各国和地区刑事诉讼法关于现行犯外延的界定不同和具体化程度有别,但基本上都包含了两种情况:典型的现行犯和准现行犯。前者是指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刚刚实施完犯罪就被发现的情形;后者则基本上可以借用《法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表述,主要是指在实行犯罪活动之后的极短时间内,涉嫌犯罪的人因公众呼喊而受到追捕,或者发现其持有赃物或带有犯罪痕迹或线索,据此可以认为其参与了犯罪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中,情势都具有相当的紧急性,要求侦查机关立即做出应急性的处理。
在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第80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1条)是关于现行犯的规定。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由于该条将现行犯与重大嫌疑分子并列为拘留的适用对象,因而在以上七种情形中,何者属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并不明确,理解上自然会出现分歧,因此,该条实质上并没有对现行犯作出明确、独立的界定。
尽管如此,参照前述各国和地区关于现行犯的规定,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中,第(1)种应当属于典型的现行犯,第(2)种至第(4)种则可视为准现行犯。申言之,笔者主张对现行犯的概念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仅限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而同时包括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人、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人。
从实践中看,伴随着我国刑侦政策的调整和警务体制的改革,公安机关加大了巡警巡逻、派出所警察和治保人员巡查的力度,对于报案的出警也更为快速,现场抓获率不断上升,因而现行犯案件在当前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为实证调研现行犯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学者从某县法院2004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随机抽出了60起案件,并对这些案件进行案卷分析后发现,这60起案件中有32起案件为现行犯案件,占抽样案件总量的53%。按照同样的方法,该学者从某区法院2004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随机抽出了80起刑事案件,其中33起为现行犯案件,占抽样案件总量的41%。[7]由此可见,对现行犯案件的初查措施展开深入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现行犯案件中初查措施的法律规范与实践悖反
在我国,初查是指公安、检察机关为辨明案件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刑事立案前进行的审查活动。对于刑事案件初查过程中可否使用必要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基本上可以推出否定的结论,学者们也基本上持有这样的判断。道理很简单,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案件尚未进入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自然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否则,因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制而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危险。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禁止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初查过程中使用强制措施,可能就是出于此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