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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奴隶制的终结及其意义

  

  四、伟大的意义


  

  中国消灭奴隶制在人类历史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奴隶制曾经是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的野蛮制度,被称为世界文明主要源头的古希腊罗马尚且不能免俗;非唯如此,他们还创造了发达的奴隶贸易制度。在“内部”消灭了奴隶制后,西方人还掠“外人”为奴,将奴隶制作为发财致富的工具使用。从1450年开始至19世纪初,每年有超过30万黑人被从非洲大陆运往美洲,总计有1000万至2800万的非洲人被运往美洲贩卖为奴隶。[23]


  

  奴隶制是丛林规则在人类社会的遗存,是文明人类的耻辱;奴隶制是在法律下存在的,因此它也是法律的耻辱,奴隶是法律正义之光所不及的人。不过,值得法律人自豪的是,纠正这一错误也是从法律开始的。罗马人通过500年修改法律持续不断的努力逐步消灭了奴隶制。1807年3月25日,英国国会正式通过立法禁止英国船只载运黑人奴隶,开启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分国别废除一切奴隶制的运动,1814年禁止奴隶买卖的《巴黎公约》诞生,从此贩卖奴隶在欧洲范围内成为一项国际性犯罪,人人可“得而诛之”。国际联盟1926年9月25日通过的《禁奴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惩罚奴隶的贩卖。《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这表明人类告别了在法律上将人两分的蒙昧时代,所有的人都具备同样的法律人格。真正的现代法律文明从此开启,它也是一切现代文明的制度保障。


  

  中国废除了奴隶制,它将四亿中国人从奴隶制下解放出来,这是继1861年3月3日(俄历2月 19日)俄国亚历山大二世批准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和 “宣言”、1862年9月22日美国总统林肯颁布《解放黑奴宣言》以后人类又一次伟大的解放事件,就涉及的人口来说,它的意义远远大于美国和俄国的变革。[24]


  

  中国废除奴隶制的过程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法理问题。


  

  第一,关于理性和社会实力两者在法律进化中的地位问题。在物质决定论的思维框架下,我们过分将法律的进化归因于社会力量间的博弈。因为法律变革意味着权利格局的改变,必然会引起权利既得者的反对,这是毫无疑问的,这在中国废除奴隶制的过程中也有充分体现。清廷没能最终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重要原因就在于此。但是,如果就此否认理性进步在法律进步中的作用就不足取了。在中国废除奴隶制的过程中,首先觉醒的不是奴隶们,而是以周馥、沈家本等为代表的官僚,正是他们在先进法理念——尊重人格——的影响下首倡废除奴隶制,也正是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下,这一伟大的使命才基本完成。当然,话得说回来,理性战胜利益纠缠的时候并不多。就拿清代废除奴隶制来说,清代早期也有过部分努力。满族入关实行的是典型的奴隶制,它的许多习惯非常野蛮,例如,乱伦为婚,“夫死妻殉”的制度等等。[25]入主中原后,清廷采取过一些部分解放奴隶的法律措施,但终属有限。[26]当他们认为会危极满族的统治的时候,他们就止步了。


  

  第二,关于外来文化在法律进化中的作用问题。进入近代以来,文化间的相互影响力大增,完全封闭的文化体已经不可能存在,法律文化亦然。由于法律文化所具有的“交往工具”性及价值性,对于从历时性观点来看相对落伍的法律而言,它进化的主要动力不是源于内部,而是源于外部。中国数千年的奴隶制几乎没有受到有力的挑战,它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仁政”之类只是奴隶主手中的花瓶而已。但是在外来文化的推动下它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寿终正寝,这应当说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事例。不过,由于法律的政治属性,外来法律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常常引发政治上的合法性危机,这才是外来法律文化移植的主要阻力。事实上法律文化本身的地方性主要是既得利益者抑制外来法律文化的借口而已。清王朝对人口买卖制度存废的艰难抉择及民国后很顺利的执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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