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奴隶制的终结及其意义

  

  第四,说之以功利。沈家本指出废除奴隶制有两利:一是蓄奴的成本高:逃跑、反抗等很普遍,不如放弃;二是废奴有利于家国名声:“买卖人口一事久为西国所非笑,律例内奴婢各条,与买卖人口,事实相因”,即,买卖人口为世界笑话,而奴婢律例是买卖人口的根源,要免外人耻笑,一定要删除奴婢律例。


  

  第五,诉诸人的尊严。当反对者以“奴雇相犯,其罪名悬殊”加以反对时,沈家本在引清代前期立法反驳后进一步诉诸人的尊严,他说,“奴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17]他理直气壮地主张不能因“故习”,要尊重人,要学习西方。


  

  第六,行宪政之必须。沈家本将“删除奴婢律例”作为行宪政的一环。在《奴婢议》中他最后说:“方今朝廷颁行宪法,叠奉谕旨,不啻三令五申。凡与宪法有密切关系者,尤不可不及时通变。”毫无疑问,在沈家本的笔下人口买卖、奴婢律例都有违宪法


  

  第七,诉之一般法理。为反驳“王府不便”论,沈家本在举了《唐律》中的良法规定后说,“法理自当如是。此未可拘牵旧制者也。”沈家本这里所说的法理,已经不是旧法中的法理,而是尊重人格的现代法理了。


  

  三、迟来的结局


  

  沈家本上《奴婢议》的时候适逢清廷遭遇重大变故。光绪三十四年10月21日(1908年11月14日),光绪帝在软禁中突然病逝;第二天,慈禧太后亦亡。2008年12月2日,醇亲王爱新觉罗·载沣不满三岁的儿子溥仪继位,是为宣统皇帝,载沣为摄政王。在这一片混乱中,当然没有人再关心废奴这样的“小事”了,因为专制统治者的最高利益是统治的巩固,而不是人民权利。


  

  又过了一年,宣统元年十二月丙申,[18]宪政编查馆“上禁买卖人口条款”奏请通行。[19]宪政编查馆所列十条,几乎全抄了沈家本《人口议》中所拟十条(其实11条),只是删除了第9条“发遣为奴之例宜酌改”,奴隶制仍然留了一根大大的尾巴。[20]宪政编查馆所上之十条未见颁行,但是最后的立法草案总算“敲定”,进入了王权最后决断阶段。[21]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庚辰,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大臣共进《大清现行刑律》,清廷命颁行之。宪政编查馆与修律大臣所上的《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十款》修入核订的《大清现行刑律》中。[22]自此,中国的奴隶制“基本上结束”。说“基本上结束”是因为《大清现行刑律》仍然保留了“良贱”之分,这就是沈家本《人口议》第9条被搁置的结果。到191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廷下谕颁布《钦定大清刑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典。在这部现代刑法典里,沈家本《人口议》的第9条被采纳,主奴名义在法律上绝对成为非法。至此,中国传统的奴隶制终于失去了正当性。但是,这一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是1912年,那时已经是民国了。辛亥革命使延续数千年被认为是“与天地一样自然”而不可更改的帝王专制几乎在一夜间灰飞烟灭了!1912年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这一条使任何奴隶制在中国成为非法。有点可惜的是,废除奴隶制这一清廷播下的种子,到民国时才最后结出完满的果实。这或许对当权者也有警示意义,“世界进步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此决非虚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