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总算有了转机。宣统元年,又有人对非难蓄奴制度,奏广东乡族有积世奴仆陋俗,请饬查明开放。对此,上谕“着张人骏按照所陈妥善办理。”同年,钦奉谕旨御史吴纬炳也奏置买奴婢恶习请严行禁革一折。[11]对此,上谕准军务处片,“着宪政编查馆知道”吴纬炳御史的折,并着宪政编查馆奉敕会同修律大臣,连同周馥原奏一并核议施行。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是年秋天,沈家本借颁布宪法大纲的“东风”,撰就《删除奴婢律例议》(下简称《奴婢议》),咨交宪政编查馆。坚持主张取消奴婢名目,严禁买卖人口。[12]
反对废除奴隶制的奴隶主们声称废除奴隶制会给他们带来不便。这类人有三种:一是王府,二是蒙满官员之家,三是鬻婢之家。这些人虽然为数很少,但是他们却是当权派,如果他们不点头,事情就砸了。因此,针对他们的“不便”,身为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奴婢议》中首先是加以安抚,化解其对抗情绪,其次严正说理。
对于所谓“王府中不便”,沈家本一方面指出,王府中的“包衣人”不是奴隶,亦非罪隶之徒,与买卖人口无干,“王府属下人”本来就不与奴婢同科,只要变通就可以了。对于“满蒙官员之家”的不便,沈家本说,赏给功臣奴的做法已经停止,且由于奴隶逃跑严重,原来“投充、契买亦久无闻”,许多关系是雇佣关系。但是,“惟世家大族,从先遗留家奴之子孙,尚不乏人,此辈非主家放出及本人赎身,不能脱离奴籍,遂至世世为奴矣!”[13]内中可以看出沈家本的无奈。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找到充足的理由论证禁革人口买卖、废除奴隶制的正当性。对此,沈家本可谓动足了脑筋,归纳起来他共讲了七条理由:
第一,引“古之良法”。沈家本以汉唐良法为例加以说明,他说,“汉世免官奴婢为庶人,《本纪》屡书。唐代官奴婢年七十者免为良人,载在《六典》。古人良法,班班可考,初无世世为奴之理。”
第二,引清代早期仁慈的法律为例,证明现在的做法太过分,同时也用以安满清统治者之心。沈家本写道:“即现行例内,亦有数辈勤劳,情愿听赎,及累代出力,放出为良诸条。以功令而论,亦未尝令其世世为奴也。”[14]当有的人指出,在现有律例中,家长伤奴、雇,“奴轻雇重”,将来“奴”变成“雇”以后,对家长伤“奴”的处罚就适用伤“雇”的惩罚,太重,这不方便。沈家本举例说,康熙年间现行律就规定“旗人故杀白契所买及当之人,俱照故杀雇工人律拟绞。嘉庆间修改例文,以恩养年久、未久为罪名之攸判,而其照雇工问拟者,案牍亦颇可稽。”即,历史上早有将家长打死奴隶和雇工作同样处刑的法律。
第三,诉之悲情。沈家本首先指出世世为奴“其情亦殊可悯”,他说:奴婢们“跟随主家,必皆数辈后之子孙,阅时一二百年,徒以未放未赎,世世被以奴名,其情亦殊可悯。”[15]其次以奴婢的苦难唤起当权者的同情:“今鬻婢之家不独满汉官员大族,即中人小康之户,莫不有之……若遇残忍之人,或非法殴打,戕贼其生命,或衣食缺乏,冻饿其体肤,种种凌虐,惨不可言。如改买卖为价雇,此风庶可少杀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