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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政治哲学化的法律哲学

迈向一种政治哲学化的法律哲学



——从韦伯的得失和中国法学的时代使命说开去

孙国东


【摘要】本文在分析韦伯强调学术之政治担当的得失基础上,通过评析晚近以来邓正来和强世功等中国论者的相关著述,结合当下中国“世界结构”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性条件,初步建构了一种根据中国的政治哲学化的法律哲学。这种法律哲学除了主张采用“共时性视角”和“关系性视角”外,还明确主张一种“政治性视角”,强调法律哲学的伦理-政治担当和哲学关怀,力图从当下中国的历史性条件出发,使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一道共同“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
【关键词】学术的政治担当伦理-政治;世界结构;社会转型
【全文】
  

  数月前,我与广西大学魏敦友教授在法律博客上就学术与政治和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进行了一番讨论,使我获益良多。新创刊的《华中法律评论》杂志发来约稿函,让我就上次讨论开放出来的问题与魏教授展开进一步的“学术交锋”。但这却给我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最重要的一个背景是我现在正追随导师邓正来先生进行“体制内闭关”;而在我的“闭关宣言”中,所戒绝的事项第三项即是“除邓先生安排的课业外,不写作任何‘应景而作’或‘应请而作’的论文”。但是,不曾想编辑同志“先斩后奏”,已经事先从邓先生那里获得“强烈建议我参与讨论”的指示,我也只有将其当作邓先生布置的“课业”来完成。


  

  尽管我接到的题目是对魏教授《意识形态、学术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建构》一文“进行较为系统的学术性回应”,但我还是想主要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我认为在我和魏教授的讨论中潜隐的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亦即在当下中国,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法律哲学,以及究竟应当怎样进行法学研究。我这一选择的理据在于:第一,我在《切勿让“学术为本”流于一种意识形态》一文中已经足够详细地阐明了我和魏教授的学术分歧,无需再做注定是无休止且无学术价值的细枝末节回应。我在该文中表达的基本观点是:在研究当下中国的学术与政治关系时,仅仅表明一种“学术为本”的立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还要把我们为什么仅仅只敢提出“学术为本”口号而不敢进一步追问是何种原因致使我们不能“学术为本”进一步问题化、学术化,这就涉及到我所谓的那个隐而不显的“政治意识形态结构”问题,而正是这种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处理学术与政治的关系时出现了两种表面上完全对立的“政治正确”立场,产生了两个似乎不同的学者阵营。因此,真正的“学术为本”在处理学术与政治关系时必须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进行学术上的分析和批判;这种分析和批判不仅是学术自主的前提,也是建构中国法律哲学的一个历史性和时代性前提。[2]第二,我与魏教授有关学术与政治关系之争的背后其实是不同法律哲学观的分歧,而本文则力图更为系统地阐述我所力主的那种法律哲学观。简单地说,正是由于我力主一种“根据中国的政治哲学化的法律哲学”,我才批判魏教授在以“人本法律观”为个案讨论学术与政治关系以及用诸如“道统”、“学统”、“政统”等大词一般性地建构其法律哲学立场之时对包括“政治意识形态结构”在内的结构丛所标识的“中国”这一思想根据的视而不见。也正是以这种法律哲学立场为前设,我才说:


  

  “无论是言不由衷地与官方政治意识形态‘共谋’(据我所知,当下中国没有几人是真正的信仰,而都是处于现实利益的考虑而言不由衷地接受),还是仅仅自得其乐(之所以称‘自得其乐’,是因为在我看来魏教授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不意识’就像邓正来先生批判的那种对‘世界结构’的‘不意识’一样:‘仿佛这个世界结构已经真的不存在什么支配与反支配的关系了,不存在宰制与反宰制了,一切都是平等的,一切都是游戏性的’。)地表明与官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决裂’立场并以此为据批判前述‘共谋者’,都是在回避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学术分析和批判。” [3]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这也是我践履自己“停止非学术、非理论的博文写作”之承诺的必然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给自己设定的课题是:将我主张的那种法律哲学观系统化。为此,我将主要论述如下几个问题:从韦伯有关学术与政治的理论、实践得失入手导出学术与政治的恰当关系和包括法律哲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政治担当问题(一);接着,我将以邓正来的“理想图景论”和强世功的“施密特主义”为个案,分析晚近中国法学强调法律哲学之政治担当的得失(二);在文章的主体,我将主要立基于邓正来的相关著述,结合当下中国的时代性质初步建构一种我所谓的“根据中国的政治哲学化的法律哲学”(三);最后,我将以这种法律观为依凭简要回应魏敦友《意识形态、学术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建构》一文(附论)。


  

  一、学术与政治:韦伯的得失


  

  在马克思去世12年后(1895年),有“资产阶级的马克思”之称的马克斯·韦伯在弗莱堡大学的就职演讲中以《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为题,对当时盛行的、“以不断配置普遍幸福的菜谱为己任”的庸俗政治经济学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从当时德国的地缘政治入手,明确提出了德国人的自由以及学术的政治担当问题。他发人深省地告诫道:


  

  “说到底,经济发展的过程同样是权力的斗争,因此经济政策必须为之服务的最终决定性利益乃是民族权力的利益。政治经济学乃是一门政治的科学。政治经济学是政治的仆人!这里所说的政治并不是那种某人或某阶级在某一时期碰巧执政的日常政治,而是整个民族长远的权力政治利益。” [4]


  

  在他看来,一个民族国家之经济政策的终极价值标准乃是“国家理由”;就德国而言,经济政策的一切问题“最终的决定性因素端视它们是否有利于我们全民族的经济和政治的权力利益,以及是否有利于我们民族的担纲者——德国民族国家。”[5]在此,韦伯事实上将学术背后的文化政治关怀摆在了桌面上;而这种关怀既构成了韦伯的问题意识,也为韦伯未来20多年学术研究奠定了基调。由于对学术之文化政治关怀的强调,韦伯政治社会学展现出浓郁的民族主义气息——尽管他所力主的民族主义是“不可替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而非“民族优越论”意义上的民族主义。[6]韦伯式民族主义的现实载体主要是国家(政治)和学者(学术)。在他看来,国家是“民族文化的保护人”,而“民族”这个概念是认同“民族文化”之知识阶层的一个建构。因此,就像《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人人皆祭司、个个有召唤”的清教徒为荣耀上帝而获取财富一样,从事学术事业和政治事业也是一种召唤或志业(ca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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