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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能动促进小微企业危中寻机谋发展

  

  从现阶段江都地区涉小微企业案件特点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存在易引发系列诉讼、执行难度大等风险,将对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压力,产生上述特点及影响的主要原因有:


  

  1.产业结构落后,抗风险能力差。部分小微企业发展定位缺乏市场敏感度,产业结构落后,抗风险能力不强,一旦发生涉诉纠纷,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区小微企业普遍实行粗放型生产模式,以高能耗、高污染的制造型企业为主。随着新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的颁布,落后的产业结构,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转型升级。小微企业在向目前发展前景良好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产业转型过程中,必将面临资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挑战。


  

  2.缺乏现代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落后。虽然公司法颁布后,现代企业制度得到大力倡导和宣扬,但许多民营小微企业仍然延续家族式经营模式,高度集权和封闭,缺乏核心竞争力,无法与国际市场先进的管理理念接轨。同时,由于管理水平落后,很多企业在信息收集、市场判断、风险应对等方面难以把握契机,很多管理者在企业投融资中对对方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考察力度不够,盲目投资和提供担保,一旦对方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企业被追偿容易导致自身陷入经营困境。


  

  3.融资渠道不畅,货款回收困难。由于银行信贷审批手续繁琐,信用等级要求高,且要求提供担保,小微企业难以达到这一要求,融资较为困难。很多融资需求强烈的小微企业只能转向周转快、运作灵活的民间借贷市场,少数企业甚至因此陷入高利贷的“泥潭”,一旦投资决策失误或市场价格出现波动,将陷入系列案件的债务追偿诉讼。另一方面,有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偿债能力差,货款不能及时回笼,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剧。据调查表明,我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货款回笼不畅问题,个别企业未回收货款多达数千万元,很多企业未收账款超过年销售额的25%,已接近或超出企业承受能力,这就降低了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严重影响其盈利能力。


  

  4.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强。很多小微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单位内部未设立法务部门,也没有聘请专门的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从事合同签订和审核工作,使得合同签订的形式和内容不规范,口头合约大量存在,履行合同随意性大,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同时很多经营者诉讼能力不强,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在经济活动中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处于诉讼难、举证难、执行难、维权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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