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作为一种文化和政治现象,法律的样式既受到文化传统和由此形成的文化背景的影响,又应当服务于特定文化族群或伦理共同体的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因此,法律哲学的建构不可忽视由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所产生的各种文化政治需求。在全球化时代,——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讲——“权利系统对不平等的社会条件和文化差异都不能置若罔闻,”“权利实现的过程确实嵌入到要求作为政治重要组成部分之商谈的语境之中——人们要对被认可为本真的(authentic)共享善观念和可欲生活形式进行讨论……由于伦理-政治决定是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其法律规章(regulation)表达的是整个民族之公民的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它们能够激发受歧视的少数反对麻木不仁的(insensitive)多数文化的文化斗争。引发这种斗争的不是法律秩序的伦理中立性,而毋宁是这一事实:每一个法律共同体和每一个实现基本权利的民主过程都渗透着伦理的印记。”[35]
【作者简介】
孙国东,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员。
【注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年1972版,第81页。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39页。
转引自马尔库塞:《理性和革命:黑格尔和社会理论的兴起》,程志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1页。
参见仰海峰:《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科学视界》,《哲学研究》1997年第8期。
转引自 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9-70页
同注1,第83页。
参见同注3,第224、225页和同注5,第64、65页
同注3,第223、226页。
参见同注5,第69-70页
同注5,第69、70页
参见孙伯鍨、张一兵主编:《走进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2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年1972版,第4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年1995版,第139页。
同注13。
同注13,第140页。
参见陈波:《批判理论之规范基础研究——从卢卡奇到哈贝马斯》,
http://www.it8168.com/printpage.asp?ArticleID=45224,最后访问于2008年2月25日。
参见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版,第374页。
同注1,第82页。
尽管恩格斯在晚年修正和完善了其早年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看,经济关系始终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博登海默将马克思法律理论归结为以下三个命题:“(1)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2)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3)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法律将会逐渐减少作用并最终消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参见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页。
凯尔森就指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反规范性”。他认为,用反规范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乃是马克思主要一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一个根本缺陷。参见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明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239页。
关于法律的自治性与法律的合法性之间的悖论,可参见孙国东:《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总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参见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3-69、250-251页。
参见齐泽克、蒯乐昊:《我们仍然需要马克思主义:专访齐泽克》,《南方人物周刊》2007年7月11日第17期。
参见邓正来:《对“法制与社会发展”之判准的反思:贺<法制与社会发展>出版十周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Kate Nash:《全球化、政治与权力:政治社会学的分析》,林庭瑶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5页。
参见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20页。
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3页。
参见吉登斯:《批判的社会学导论》,郭忠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5、120页。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trans. Williiam Rehg, Cambrige:Polity Press,1996,p.160.
加德鲍姆:《法律、政治与社群的主张》,载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244页。
参见Jügen Habermas,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 Ciaran Cronin & Pable De Greiff ,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9, p.208.